我国土地权利制度的变迁与现状
——以土地资源的配置和土地财富的分配为视角
柳经纬
【摘要】我国现行的土地权利制度是在以市场化为目标取向的改革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在现行的土地权利制度里,承载着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以及实现社会个体对土地财富的分配是土地的使用权制度。承包合同(债)、登记制度不健全、受让主体范围限制、土地承包权流转市场的缺失是当前制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因素。
【关键词】制度的变迁;承载的功能;制度的差异性
【全文】
我国现行的土地权利制度是在以市场化为目标取向的改革过程中逐步形成的。由于特殊的政治、经济以及历史的原因,现行的土地权利制度极具特色。将现行的土地权利制度置于市场化的改革背景下考察,可能会对土地权利制度得出不同的认知。本文拟从土地资源的配置和土地财富的分配角度,对此作一考察,希望能够为人们认知我国现行土地权利制度提供一个可供选择的视角。
一、我国土地权利制度的历史变迁
在中国的历史上,土地上的权利制度[1]曾经有“田骨权”(又称“田底权”)与“田皮权”(又称“田面权”,即永佃权)的“一地两主”结构,{1}形式较为简单。清末以来,西法东渐,伴随着大陆法系私法体系的继受,至民国时期,建立起了以物权为表现形式的土地权利制度。土地上的权利有:以确定土地归属关系的所有权,以规范土地利用关系的他物权。后者则包括对土地的使用价值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和对土地的交换价值加以利用的抵押权。
新中国成立后,废弃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清末至民国时期建立起来的土地权利制度荡然无存。与此同时,新生的政权为了摧毁旧制度的经济基础,曾一度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土地改革运动,变封建地主的土地私有制为农民的土地私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目标。然而,这并不是新执政党的最终目标(其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进而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只是一个过渡性的政策,新生的政权随即在经济体制建设上全盘照搬苏联的经验,并很快建立起了高度集中的公有制加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从1953年开始,通过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全面建立起了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土地作为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经过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变为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2]土地的私有彻底被废除。1982年《宪法》对此予以了确认,宪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