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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法理:从冲突走向合作

  

  公法往往调整公权力组织内部和外部交往引起的各种法律关系。因为各种公法组织体依托权力的中介,所以免不了权力本位主义的痼疾。但人类经过近代以来的民主化与宪治化努力,已形成以权力保障权利的公法精神,而提倡命令与服从、权力与控制的权力论已经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以公共利益为基础,行政法已形成新的人文精神,“即政府与公众之间在状态上的利益一致、在行为上的服务与合作、在观念上的信任与沟通。”“当代社会的主流并不是冲突、斗争和抗衡,利益一致、相互合作、信任与沟通才是当代社会的人文精神。”{12}230


  

  (五)从意识形态的消长看,意识形态的对立为务实的经济合作与竞争所替代,国际社会在不同层面上达成了共识,已成为人类文明的新动力。意识形态是以阶级对立与国际对抗为基础的。而在全球化时代,国家之间的经济、科技、教育竞争全面展开,相互间的交流、合作带来双赢效果。国际组织在穿针引线,为全球化制定规则,国际社会的法治力量正在上升。在此种潮流下,各国都立足一种实用主义精神,打破往日的意识形态坚冰,努力开拓国际交往新格局。昔日的对手国家经过和解达成共识,昔日对立的政党大胆务实地沟通与合作,诸如此类的开明之举实乃新时代法理的直接陈现。即使偶有冲突,也是个别事务上的,相关当事方力避因个别冲突影响国际经济交往,摒弃了冷战结束前因个别事件导致全面对立的“冷战思维”。


  

  总之,在经济形态、政治体制、社会结构、法律制度和思想体系上,我国的生存环境和社会实践已带有合作的基本特征。任何国家都是世界的一部分,都不可能舍世界而独存。已经经由市场经济融入世界的中国,正在经由法治融入世界,正因为如此,“冲突基调”的社会观、国家观与法律观已经没有坚持的必要了。


  

  三、时代法理的转变: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六个关键转型


  

  以上五个界域的概述显示“冲突基调”的社会观、国家观和法律观已不敷衍用,需要调整为一种“合作基调”的社会观、国家观和法律观。从法律社会学上,马克思主义者需要吸收功能主义的连带理念、合作主张,依据此种新时代法理养成一种新法律理性,以适应时代的发展,指导“法理型社会”的建立。结合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基本法律问题,这个转向大致有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基调伦理上,由冲突的基调伦理转向一种合作的基调伦理。“基调伦理”,在本文的意义上,是指国家组织与国家行为的内在道德原则与外在正当化理由,代表国家的基本价值选择。基调伦理的转向是根本的转向。在国际社会层面,此前的中国与某些国家呈对抗态势,此后的中国与世界各国交往并合作。在国内社会层面,我国政府须采取一种宽容、和平、公正、清廉的态度对待各种社会政治力量,平等关怀与尊重公民,消除各种政策性歧视,积极补偿弱势群体。这两个层面是互为条件的,历史证明国际层面的不和谐往往成为国内治理严苛的背景与起因,国内社会的不和谐也往往成为其他国家干涉的理由与借口。基调伦理转向之后,不是说就消弭了冲突,而是合作是常态,是基调,是我们治国与国际交往的“新教伦理”,也是近代以来全体中国人“人心思法、人心思治”的必然趋向。这一立场的部分理由在于:以冲突的社会观组织的社会,不乏冲突;以合作的社会观构建的社会,盛产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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