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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法理:从冲突走向合作

新时代法理:从冲突走向合作



——构建法理型社会的法律社会学思考

New Era Legal Principle: From Conflict to Cooperation



——A Kind of Law Sociological Reflection of Building a Legal Society

李娥;杨盛达


【摘要】以法律社会学的三大研究范式即功能主义、自由多元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社会观-国家观-法律观之间的主要差异——合作、竞争和冲突——为立论基础,论证了当代中国由马克思主义的冲突观转向功能主义的合作观的必需。依据这种“从冲突走向合作”的新时代法理,结合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六个基本法律问题,阐述了如何在关键转型上遵循新法律理性,从基调伦理与宪政改革上建立法理型社会秩序。
【关键词】新时代法理;冲突;合作;竞争;法理型社会
【全文】
  

  在马克斯·韦伯看来,“法理型社会”是相对传统社会、贤人社会的社会类型。[1]193本文从研究范式转换的角度阐述了“构建命题”的基础原理:从冲突的社会观、国家观、法律观走向合作的社会观、国家观、法律观,实乃上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社会及我国社会发展的时代法理。这个新时代法理构成了“建立法理型社会”的根据与基础。本文的视角是一种宏观的比较视角,主要使用了比较分析法与宏观社会学分析方法。


  

  一、经典范式的要义比较


  

  自法律社会学产生,从事法律与社会关系研究的学派不胜枚举,但近60年来最主要的研究途径依然没有跳脱出三种经典的研究范式:功能主义、自由多元主义和马克思主义。{1}572这三种研究范式都抱持对人性与社会的特定见解或假定。这些对人性的不同理解,对社会的歧异看法,成为法律社会学研究者分析法律的起点:怎样的法律有助于人性的发挥和社会的发展?{1}572-573


  

  功能主义可以溯源到近代早期社会理论家霍布斯、孔德、斯宾赛,其集大成者为涂尔干(EmileDurkheim),后起者有帕森斯、默顿和卢曼等。在人性问题上,功能主义者强调通过社会化过程,人群才能接受社会规范和价值,因此,在进行推理时,功能主义者强调稳定、共识与和谐的重要。梯利谈到斯宾塞时说,“他的确相信标志工业制度特征的自愿的合作将要占统治地位,在合作中各个成员会得到陶冶而适合集体的目的,这种陶冶是通过自我适应自愿的合作的生活而自发取得的。”{2}319根据这种观点,像身体的各个部分一样,社会的构成部分以系统的方式结合在一起,对整体发挥着特定的功能。维持这种平衡状态的是人类特有的集体良知,而集体良知来源于共识和约定俗成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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