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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关系之重构

论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关系之重构


姬亚平


【关键词】依法行政;行政证据;行政诉讼证据;重构
【全文】
  

  一、依法行政与行政证据


  

  政府能否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败的关键,为此国务院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于2004年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该纲要第一次以权威文件的方式阐释了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而且,还对这六点要求作了具体的解释,如,合法行政,就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合理行政,就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这种解释,不能说是错误的,但是,显然不够全面深入,有点望文生义的感觉。


  

  任何国家机关作出任何决策和行为,都应当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这个原则是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也是我党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具体要求,同时也是一切国家机关活动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基本要求首先应当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与法律是依法行政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只有准确认定事实,才谈得上正确适用法律,如果事实认定存在错误,就谈不上正确适用法律,行政行为就不可能是合法的。因此,依法行政不能仅强调行政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正确认定事实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


  

  然而,什么是事实?却是有分歧的。法律上的事实概念不同于日常生活中的事实概念,在法律上,区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已经成为学术界公认的观点,一个案件的客观情况是在过去发生的,不能重现,要认识这一事实只能依据证据,根据证据认定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不可能总是一致的,这是由于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恩格斯在《反对林论》中指出:“一方面人的思维的性质必然被看作是绝对的,另一方面,人的思维又是在完全有限地思维着的个人中实现的。这个矛盾只有在无限的前进过程中,在至少对我们来说是无止境的人类世代更迭中才能得以解决。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人的思维是至上的,同样又是不至上的,它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同时又是有限的。按它的本性、使命、可能和历史的终极目的来说,是至上的和无限的;按它的个别实现和每次的实现来说,又是不至上的和无限的。”[1]因此,人们在具体案件中对事实的认识,在目标上只能追求相对真理,而不是绝对真理。把客观真实作为追求目标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在具体案件中只能以法律真实为标准,“司法证明的标准不能是难以实现的客观真实,而应是切实可行的法律真实。法律真实体现了证明标准所要求的正当性与合理性。”[2]


  

  因此,以事实为根据,是指以法律事实为根据,而不可能以客观事实为根据。更进一步地说,以事实为根据,实质上就是以证据为根据。[3]这一点已经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所确认,《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这里的事实就是指法律事实。因此,“把行政决定建立在充分可靠的证据基础上,才能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4]行政机关能否正确收集并审查判断证据就成为能否依法行政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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