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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传闻证据规则例外的变迁及其启示

  

  此外,基于社会治安形势恶化之社会现实,以及对刑事被害人权益的重视,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也得以纠偏。所谓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和程序公正的内涵也得以扩充,并不仅限于被告人方面,国家、社会、被害人利益也得以兼顾。因而,随着传闻证据规则确立的权利保障根据的发展,传闻证据规则例外的扩大也就顺理成章了。


  

  三、启示


  

  基于英国传闻证据规则的变迁状况,笔者认为,中国在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同时,也应当对传闻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作出必要的限制。考虑到中国刑事诉讼与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的区别,原则上中国传闻证据规则的适用应当更加宽松,即中国传闻证据规则中的例外情形应当更加宽泛。我们认为,中国在制定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形时可以采取法官自由裁量和成文法明文规定相结合的方法。


  

  (一)法官自由裁量的例外


  

  传闻证据规则的这项例外是指,除了成文法明确规定的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形之外,如果法官认为某项传闻证据具备可信性的情况保障,而且这种传闻证据作为证据使用时确实具有很强的必要性,那么可以允许控辩双方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使用该项传闻证据。换句话说,在某项传闻证据同时具备必要性和可靠性的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案件需要自由裁量控辩双方使用该项传闻证据。


  

  为了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可以采取如下两种预防措施:(1)由法律对必要性和可信性的情况保障的含义作出明确规定。对此,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的理论与实践关于这两个概念的界定:传闻证据具有较高的可信性或者可靠性,是指从产生背景等多种情况来看,即使不经过当事人的交叉询问,其虚假的危险性也比较小,也不至于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传闻证据具备较强的必要性,是指在客观上确实存在无法对原始证人进行交叉询问的特殊情形,同时也无法找到具有同等证明价值的其他证据来代替,因而不得不允许当事人使用传闻证据。(2)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法官不恰当地使用了该项自由裁量权,应当允许当事人以此为由提起上诉。


  

  (二)成文法的例外


  

  借鉴英国的证据立法和理论,我们认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可以确立如下一些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形。


  

  其一,控辩双方同意使用的传闻证据。这是指,经控辩双方同意使用的传闻证据,可以作为证据接受法庭调查。由于我国刑事庭审方式改革的发展趋势仍然是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控辩双方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的作用将进一步加强,因此,为了尊重控辩双方的自由选择,对于控辩双方均没有表示异议的传闻证据,具有可采性。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同意既可以明示的方式表现出来,也可以默认的方式表现出来。例如,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当控方提出传闻证据时,如果辩护方没有表示反对,那么控方提出的传闻证据具有可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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