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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传闻证据规则例外的变迁及其启示

  

  由上述英国传闻证据规则例外的变迁状况显示出如下趋势:其一,英国传闻证据规则例外的变迁显示出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规定呈不断增加趋势,传统上严格的甚至僵化的传闻证据规则已经不复存在。因而,19世纪以后,传闻证据规则的大量例外开始得以确立。[17]从某种程度上讲,正是由于传闻证据规则出现了大量纷繁复杂的例外情形,才使传闻证据规则成为英美法系国家最庞杂的一项证据规则。其二,由于对传闻证据的采信必须满足可信性和必要性保障两个前提条件,[18]而这两个前提条件主观判断的空间很大,因而,随着传闻证据规则例外的增加,法官在适用传闻证据规则时就更加灵活,对于许多传闻证据是否具备可采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就越来越大。


  

  二、原因分析


  

  英国传闻证据规则例外的这种变迁是建立在对传统传闻证据规则反思基础上的。传闻证据规则之确立,最初是由于采纳传闻证据的真实性难以保证。因为,“首先,传闻证据存在着复述不准确或伪造的可能。传闻证据因具有重复报告的性质,可能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传述错误或偏差。其次,传闻证据是未经宣誓提出的,又不受交叉询问,其真实性无法证实。第三,传闻证据并非在裁判官前之陈述。基于直接言词原则,证据调查应当在法庭上进行,以保证裁判官能够察言观色,辨明其真伪。但是,对于传闻证据,由于法官未能直接听取原陈述人陈述,因而不能获取陈述人的态度、表情、姿态等情况以综合性地判断陈述内容的真实性。”[19]此后,基于人权保障方面的考虑而排除传闻证据也成为一项重要的根据,因为在英美法系国家,“与对方证人对质”是被告人的一项宪法权利,而若允许采纳传闻证据,实际上就等于剥夺了被告人的这项权利。


  

  然而,如若在不分任何原因的情况下一概否定传闻证据的可采性,一旦真实性、可靠性较强的传闻证据遭到排除,也将会阻碍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对公正审判和国家刑罚权的实现都有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因此,普通法早期僵化地适用传闻证据规则并不合理。例如,美国证据法学家威格摩尔曾经指出:“传闻规则理论是:庭外陈述应当摒弃,因为它是由不能到庭、不能受到反询问的人在法庭外作出的”,“但是,假设证人出庭并受到了反询问,则有充分的机会就其庭前陈述的基础对其进行考验。传闻规则的全部目的都得到了满足,因此,没有什么能够阻止法庭把对证言的信任给予庭外陈述。”[20]更何况,一些庭外陈述比证人的当庭陈述更加可信。另一方面,在绝对排除传闻证据的情况下,就必须将所有证人都传到法庭亲自进行作证,这不仅在客观上不大可能完全实现,而且所有的证人都出庭作证势必造成诉讼活动的长期拖延,并且将加大司法资源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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