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关事实的一部分陈述(statements as part of the res gestae)
拉丁语res gestae意为发生的事情,是指与争吵、碰撞或者类似事件同时且自发作出的反应,由于具有一定程度的内在可行性,因此允许作为证据提出。作为传闻规则的例外,说出的话语、表达的思想和作出的手势必须在时间上和本质上与发生的事情紧密联系,构成事情的一部分。此项规则不但包括诉讼当事人的反应,而且在一定情况下包括旁观者和陌生人的陈述。[5]有关事实的一部分陈述主要包括本能的陈述(spontaneous statements)、伴随和解释的陈述(statements accompanying and explaining)、关于思想或者身体状况方面的同步状况陈述(statements concerning contemporaneous state of mind or physical state)。[6]本能的陈述作为有关事实的一部分之所以具备可采性,主要是因为事件的发生与陈述者的本能反应之间非常短暂,陈述者一般没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考虑如何撒谎。当然,在高度的压力之下,错误感知的危险性也许会增加。[7]一般而言,当某人在实施某个行为的同时伴随着一定的陈述时,只要该陈述解释了陈述者的行为,该陈述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8]由此可见,适用这项传闻证据规则例外应当满足三个条件:第一,陈述内容必须与行为有关;第二,陈述必须与行为同步作出;第三,陈述必须由行为人自己作出。关于思想或者身体状况方面的同步状况陈述构成传闻证据规则例外的基本条件是,陈述者的思想或者身体状况本身是案件争议事实的一部分,或者与争议事实具有关联性。[9]
3.在公共文书中的陈述(statements in public documents)
在公共文书中的陈述之所以构成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主要是因为公共文书通常具有较强的可靠性。而且,对于公共文书中的陈述,很难提供相应的口头证据。目前,关于这项例外已经在英国《1988年刑事审判法》第24条中得到了体现。
4.在出版作品中的陈述(statements in works)
在出版作品中的陈述是指在论述公共事务(public nature)的出版物中的陈述,如涉及古老公共事务的历史书籍、涉及地理事项的已版地图以及相关科技出版物(如涉及病状的医学出版物)等。[10]
5.在以前程序中所作的陈述(statements made in former proceedings)
在以前程序中所作的陈述构成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必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证人在以前的诉讼程序中曾经接受过交叉询问;第二,证人在提供证据之后,因为死亡、疾病等原因无法参加以后的诉讼活动;第三,随后的诉讼仍然在原诉讼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第四,在前后诉讼活动中,诉讼证明的对象没有发生变化;第五,关于证人以前陈述的记录得到适当的鉴别。[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