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标的物未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而为试用的特殊情况下,买受人若行使承认形成权,成立本约,则出卖人应当就动产现实交付,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我国《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种情况,承认标的物以成立本约(买卖)的时间点与现实交付的时间点,间隔比较明显,两者容易区分。
2.试用买卖与动产的简易交付
我国《物权法》第25条就简易交付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我国《合同法》第140条就简易交付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简易交付属于观念交付,观念交付的特点是标的物“不实际过手”,即不发生实际占有的转移,观念交付都是由原实际占有人继续实际占有的。
在已经现实交付的试用买卖中,在过渡到本约(买卖)时,又有一个观念上的简易交付,或者说简易交付是本约的交付。简易交付就是使买受人继续占有,事实管领没有发生变化,但本权已经发生了变化:在先的现实交付,买受人占有的本权是债权,在后的简易交付,买受人占有的本权是自物权。
买受人行使承认权,在导致本约(买卖)成立的同一时间点上,实现了简易交付。本约的成立虽然与简易交付处于同一时间,但却区分了原因和结果。而简易交付虽然与动产所有权转移处于同一时间,却又作为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原因。即:本约的成立——简易交付——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上述《物权法》第25条中的“法律行为生效”和《合同法》第140条中的“合同生效”,对于试用买卖交易而言,应解释为买卖(本约)生效。
简易交付应当有让与之合意。[39]试用买卖在成立时有了合意,简易交付的原因,表面上是单方行使承认形成权,实则成立了一个新的合意,即买受人表示承认的意思(不同于成立预约的意思)与出卖人在预约中既存的意思有了结合。本文前述第二个双方法律行为,也解为让与之合意。
在观念交付中,只有简易交付是单纯地消灭了占有媒介关系,占有改定创设了占有媒介关系、指示交付在新的主体之间成立了占有媒介关系。现实交付创设了占有媒介关系,简易交付又消灭了这个占有媒介关系。依试用买卖而为的现实交付,使试用买卖的预约关系同时又为占有媒介关系。占有媒介关系像一条扁担,一头挑着间接占有,一头挑着直接占有。出卖人以买受人为占有媒介人,取得间接占有,买受人为直接占有人。两个占有都有自己的本权。简易交付使买受人取得了动产所有权。买受人是自物占有,当然就消灭了占有媒介关系,间接占有与直接占有俱随风而逝。试用买卖同时为占有媒介关系,也说明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
动产简易交付不影响当事人约定本约的所有权保留。例如,出卖人与买受人在试用买卖(预约)中约定:如果买受人表示购买试用的动产(行使承认形成权),则动产所有权仍至买受人交付全部款项时发生转移。按照容纳规则,[40]预约中关于本约的实体约定,在成立本约后,自动进入本约,即本约完全承受了预约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