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试用买卖的预约属性

  

  试用买卖作为预约,已经包含了本约(买卖)成立所具备的全部必要条款,成立本约,无须当事人另行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类似于要约应当包含的两个条件,即:(1)内容具体明确;(2)给予受要约人一个承诺权(意定形成权)。只不过要约是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试用买卖作为预约,是要约与承诺的一致,是双方意思表示的结合。预约也是合同,对此并无争议。


  

  如果买受人经试用后重新提出了交易条件,出卖人予以同意,则成立买卖合同,但该合同并非是预约的本约,而是一个独立的买卖合同。


  

  (二)试用买卖作为预约设立了承认形成权


  

  承认形成权是专属于买受人的。买受人的承认,是承认试用的标的物而不是承认试用买卖,因为试用买卖法律关系在买受人承认标的物前已经成立。承认标的物导致另一个法律关系(本约)的成立。试用买卖设立了买受人的承认形成权,这也是试用买卖作为预约的重要表现。


  

  一方当事人形成权的行使推动了法律关系的运动。形成权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按一方的意志形成相对法律关系。“形成权相对人必须接受他人作出的决定。”[25]试用买卖买受人的承认形成权,得使全新的法律关系发生,并非使既有的法律关系变更、消灭,因而为发生形成权;买受人的承认形成权,来源于出卖人的赋予,因而为意定形成权而非法定形成权;买受人的承认形成权无须经过裁判机关的认可即可发生形成效力,因而为简单形成权(也称为单纯形成权)而非形成诉权。


  

  在标的物交付试用与未交付试用两种情况下,买受人都有承认形成权。有学者指出:“承认之性质,通说认为系观念通知,其表示无须一定的方式,亦无须以明示为之。在法律事实之分类上为有相对人之准法律行为,准用法律行为之规定。”[26]笔者认为,因行使形成权而形成法律关系,行使形成权的行为必是法律行为,行使形成权依自己的意思,无须与相对人达成合意,故行使形成权的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具体地说:(1)在标的物未现实交付的场合,买受人的承认通知,使试用买卖(预约)过渡到了买卖(本约),产生了新的法律关系。因此,此通知是买受人行使形成权的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不是单方准法律行为。(2)在标的物已经现实交付的场合,在试用期限内买受人承认的通知与前述通知是同一效果,也是单方法律行为。如果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对交付试用的标的物进行了法律处分或者事实处分之后,又通知出卖人承认,此通知应为单方准法律行为。因为在通知之前,买卖(本约)就因买受人的处分而成立,此种情况,法律关系的成立是“过去时”。


  

  在标的物交付而试用的前提下,明示方式行使承认权自无问题。那么,能否采取默示方式行使承认形成权呢?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保持沉默(默示方式中的消极行为)却保持占有的,视为购买,就是以不作为的方式行使承认权。“试用期限届满”与“买受人沉默”的结合,是“法律事实的构成”。


  

  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可能对标的物进行法律处分或者事实处分,对买受人上述行为性质,相对于出卖人应以意思实现定之,即以意思实现方式行使承认形成权,成立买卖(本约)。


  

  正因为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有承认形成权,其将试用的标的物出卖或者质押、抵押给第三人,应认定为有权处分,第三人应当是“正常取得”而非“善意取得”。此时不考虑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


  

  那么,在试用期间对交付的标的物事实上的处分又如何呢?例如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把试用的牛屠宰,就物权变动而言,是以一个事实行为消灭了一个所有权。[27]这个行为,就针对出卖人而言,应当解释为以默示方式中的积极行为行使承认形成权,这个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杀牛也是买受人以所有权人自居的一种表现,等于杀自己的牛。这里的一个问题是,“同一个行为能否既是事实行为,又是法律行为?”一个行为从不同的角度考察,具有不同的性质,这在民法中是不足为奇的现象。例如,某甲对某乙的事务进行无因管理,将某乙无暇出卖的鱼卖给某丙,相对于某丙,是法律行为,相对于某乙,是事实行为。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