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歧为:(1)ITC对某些产品的界定。分歧主要来自分析是否应适用所谓的普遍接受的钢铁产品定义,而起诉方方之间也没有达成共识。(2)欧共体称,为了确定进口是否增加,必须首先根据税号确定进口,而其他起诉方及美国都不同意这一点。
b. 方法
(a)该产品(such product)
协议对主管当局先分析进口产品还是国内相似产品,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只是说明了进口产品即该产品与相似产品之间的关系。ITC对国内产品的分析是符合协议宗旨的。
ITC从调查申请中的进口产品出发,首先考虑哪些国内产品与进口产品相似。这种对比表明了国内和进口产品是否相似,他们之间是否可以互换,因此确定了国内和进口产品之间是否有竞争关系。ITC然后考虑与进口产品相对应的国内产品是否为单一相似产品,或这些产品之间是否有明确分界线,以决定是否构成了多个相似产品。ITC随后回过来考虑有关进口(即该产品),确定与相似产品相对应的进口产品,以便单独分析这些与相似产品对应的进口是否对生产该相似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
ITC确定是否存在单个或多个相似产品,从国内产品而不是进口产品出发,与协议目的是一致的。协议要求分析国内产业状况,应确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审查国内产品以确定有关相似产品的范围,是非常合理的。如果目的是确定国内相似产品以界定相关国内产业,确保只有受到严重损害的国内生产商才被给予调整的机会,那么分析就应当从国内产品而不是进口产品开始。分析的重点是国内产业的状况及对应措施,出口商及产业的性质不能改变这种分析。
此外,起诉方所主张的在界定国内相似产品之前明确将进口细分或界定为不同产品,如何能够必然导致不同的相似产品界定,这一点是不清楚的。在本案中,国内和进口钢铁由相同类型的钢铁组成,进口钢铁与相应国内钢铁相竞争,情况尤为如此。
不仅如此,任何产品分析都应当有根据。在调查收集证据之前将进口细分为若干类别,会动摇调查结果。ITC不是事先确定相似产品的定义,而是首先收集证据,然后进行分析,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确定相似产品。这样可以确保对相似产品的界定符合第3条第1款。
要求主管当局完全根据进口产品细分有关相似产品,不仅在协议中没有依据,而且会带来很多问题。首先,这种要求会妨碍主管当局的调查,并且影响其结论的可靠性。进口产品来自不同国家,产品之间有很大区别。如果重点界定进口产品而不是国内产品,就不大可能提供有助于界定国内相似产品和国内产业的信息。其次,多数保障措施调查都是由国内产业提起的;国内产业称由于某个产品进口使它受到了严重损害。产业虽然会指出进口产品的范围,但主管当局完全有权根据自己的调查确定相似产品。事实上,并不存在普遍接受的钢铁产品的定义。
日本说,起诉方之间对普遍接受的钢铁产品定义没有一致意见是无关紧要的,而只要证明美国所界定的过宽就够了。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起诉方对其他界定方式没有共识,如何能知道ITC界定过宽呢?
欧共体则说,应当依据税号先行确定进口。但税号仅为一个标准,且并非决定性的。这一点很多起诉方与美国存在共识,上诉机构在日本酒案中也确认了这一点。事实上,欧共体在自己的保障措施中也将许多不同税号的产品归为一种产品。欧共体所主张的税号方法,是将不同税号归在一起,看进口是否增长,而不考虑其与国内产品的关系。这是本末倒置的方法。上诉机构在美国羊肉案中所说的是首先界定相似产品,而不是首先确定进口是否增长。欧共体的方法是要求ITC在界定相似产品之前确定进口增长,以达到起诉方的目的。
(b)相似产品标准
在进行相似产品分析时,当事方都认为应当考虑某些因素。这些因素是:物理特征,用途,海关分类。很多起诉方同意生产过程可以是适当的。有些起诉方认为消费者偏好也是适当标准,但没有当事方反对ITC考虑营销渠道。
相似产品一词在保障措施协议和GATT中并没有定义,WTO关于保障措施的争端解决程序也没有涉及过这个问题。在其他协议中所作的解释,并不能自动适用于保障措施协议。
ITC所一贯使用的相似产品标准是一些客观的因素。保障措施调查所分析的是国内产业的状况,而不是市场上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的消费者或者它们之间的关系。因此,ITC考虑的营销渠道、生产过程、物理特征、用途和海关分类等客观因素,而不是消费者偏好。
考虑制造或生产过程,即产品是如何及何处制造,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产品是非常重要的。从不同阶段产品制造过程之间的关系,有时可以看出生产阶段之间的分界线。例如,对于板坯和热轧钢等板材,是冷轧钢和涂镀钢等深加工钢的原材料,这些产品在开始生产阶段使用的都是相同生产过程。所有板材使用的都是板坯,其中多数被加工成热轧钢。早期阶段的产品多数都被内部用于生产深加工产品。因此,在达到最后加工阶段之前,产品区别是模糊的。从本案的情况看,ITC看到了不同阶段板材的相关性导致了实质性的内部消费,生产设备是共同的,产业是垂直一体化的。这种生产过程的相关性和生产商之间的一体化,说明市场上每种板材之间的区别是模糊的;所有类型的板材都受到整体板材市场状况的影响,因为一种板材就是另一种板材的投入物。因此考虑生产过程,特别是投入物的问题,考虑的是产品,而不是起诉方所指责的生产商。
替代性并非ITC一贯考虑的因素,其他案件也没有要求考虑这个因素。美国棉纱案所涉及的问题是相似的进口和国内产品是否可以被确定为并非直接竞争。进口和国内产品当然是有竞争关系的:它们是由相同类型钢铁构成的,相互替换,彼此竞争。此外,在确定的相似产品和相应的具体进口产品中,在尺寸、等级和加工阶段等方面会有所不同。在临界线两端的可能就不是可以相互替代的。例如,36码和44码的裙子是相似的,但它们能相互替代吗?3号螺纹钢能替代18号螺纹钢吗?
因此,相似产品界定应依据具体案件的事实。ITC使用的方法是客观的。
c. ITC在本案中对相似产品的分析
ITC所确定的27种产品与进口产品是对应的。当事方对这一点并没有异议。意见的分歧在某些产品界定中的钢铁范围。
(a)板材
ITC使用了通常使用的方法,认为这属于单一相似产品。ITC认为,不同阶段的板材有基本的物理特征,在一定程度上相关联,共同的最终用途,一般由相同的营销渠道分销,在相同的生产过程中制造,它们有共同的冶金基础。当然,ITC也承认在物理特征和最终用途方面有所差异。
ITC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一个阶段的板材一般是下一个阶段板材的投入物。因此,这些钢铁在开始阶段使用的是相同的生产过程,只是在下游进行了进一步加工。大量处于早期阶段的产品都被内部用于深加工了。因此,这些产品在到达最后阶段之前,界线是模糊的。
多数板材都是内部转化的。因此,当某些板材进入商业市场时,主要营销渠道一般都是直接通向最终用户的。ITC承认,生产过程和生产商一体化之间的关系表明每种板材市场不是孤立的,但受到了整个板材市场的直接影响。
ITC还发现,某些板材的商业销售主要用于汽车和建筑行业。所有类型的板材都受到这两个市场总需求的实质性影响。
ITC承认,不同阶段板材之间的垂直性关系导致了其用途的差异,但有时产品之间有替代性,例如涂镀钢替代冷轧钢,热轧钢替代冷轧钢等。
总之,ITC通过一贯使用的方法认定,板材之间没有明确的界线。上诉机构在美国羊肉案中也认为,相似产品可以包括投入产品和最终产品;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产品,关键要看是单一相似产品的不同形式,还是不同产品。因此,上诉机构是承认连续产品可以视为单一相似产品的。
(b)焊管
焊管虽然有多种类型,但都是用相同生产过程,在相同公司,相同设备上制造的,并且用于相同目的,即输送汽、水、油、天然气或其他接近气压的液体。在调查中,ITC考虑了将直径16英寸以上输油管视为单独相似产品的要求。调查表明,虽然大口径输油管一般由大钢管钢厂生产,但这些钢厂也能生产其他类型的大口径钢管,例如输水管和打桩管。多数大口径钢管的生产过程与生产其他钢管的生产过程是相同的。多数生产大口径输油管的钢厂也生产低于外径16英寸的钢管。大小口径钢管有共同的物理特征,特别是都有焊缝,而不是无缝钢管。因此,ITC认为大小钢管都属于钢管,没有必要进行区分。
ITC考虑分界线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焊缝。所有焊管都有垂直或螺旋型焊缝,对其用途产生了影响。焊缝使得焊管没有无缝钢管可靠耐久。ITC分析焊管有共同的物理特征、用途、营销渠道和生产过程,同属于焊管,没有明确的分界线。
(二)交叉上诉
1、上诉方观点
从协定规定和上诉机构的裁决看,如果进口不是对相似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就违反了协定的规定。本案中,特别是对于板材,美国没有适当界定相似产品,而是把5种产品捆绑在一起进行分析。这种方法是无法分析不同产品之间的竞争性关系的,因此,美国也是无权采取保障措施的。如果专家组审查了这个主张,必定会作出支持起诉方的裁决。
关于起诉方的详细论证见于起诉方提交专家组的两个书面陈述。
2、美国观点
DSU第12条第7款要求,上诉机构只审查专家组裁决中的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问题。然而,ITC处理相似产品的问题显然是一个事实问题。例如欧共体和瑞士强调,相似产品界定必须一致而无差异。而审查产品界定是否一致,不能不考虑有关该产品的事实。日本、韩国和巴西还用图表说明某些产品不是相似的,这也是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
专家组显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专家组没有对相似产品问题作出裁决。另外,对于相似产品,当事方并非存在无争议的事实。事实上,在专家组阶段,当事方对相似产品界定存在很大的分歧。因此,要求上诉机构审查相似产品问题,就是要求上诉机构审查当事方对事实的争议。
四、结束语
(一)对保障措施的认识
从理论上说,保障措施是WTO 所允许采取的保护措施。但在包括本案在内的一些主要保障措施案例中,所有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员都败诉了。由此可以看出,适用保障措施的纪律是非常严格的。一项保障措施,要同时满足这么多的条件,是非常困难的。
那么,WTO为什么要对采取保障措施规定如此严格的纪律呢?也许我们可以从上诉机构在美国钢管保障措施案中的一段说明中找到一些答案。上诉机构说,保障措施是一种特殊救济措施,只应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这种措施是在没有证明存在不公平竞争的情况下实施的进口限制措施。在这一点上,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和反补贴是不同的,因为这两种措施是针对不公平贸易做法的。因此,保障措施所针对的,可能是其他成员的公平贸易做法,从而影响其他成员享受在多边贸易谈判中所得到的贸易利益。[67]我们也许可以接下去说出上诉机构没有或不便说的话:所以保障措施的门槛应当设得非常高。
这至少可以给我们一个启示:虽然WTO允许在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在遇到特别紧急的情况时,可以用一种有效的手段对国内产业进行一段时间的保护,但这种手段一定要慎用。
(二)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认识
WTO的宗旨是促进自由贸易。随着各国交往的增加,贸易争议在所难免。WTO为各成员提供了解决争议的常规法律途径。这套争端解决机制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可以使争议双方和平、理性、可预见地解决争议,可避免贸易战等对国际贸易秩序产生极大破坏作用的行为。各贸易大国均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到2004年6月,已经有个312案件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WTO也对近百个案件作出了裁决。因此WTO的争端解决程序非常有效。
相比之下,双边谈判往往是双方各执一词,旷日持久,使双边经贸关系一直处于紧张、不确定的状态。从本案的情况看,在进入WTO诉讼之前,各国纷纷指责美国采取的保障措施,而美国在百般辩解,双方领导层也频繁出面发表讲话,新闻界在借此吵作,一时间闹得沸沸扬扬。但待该案开始了正式的争端解决程序,双方都依赖制作家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公正裁决,便没有必要在政治层面指责对方。从效果上看,摆脱了政治、产业和社会舆论的干扰,争议更加容易得到解决。
因此,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争端,不仅是WTO成员的一项权利,也是一种有效的解决贸易争端的方式。在别人的不合理措施影响自己的出口时,不妨将其诉诸WTO;而在别人起诉自己时,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考虑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说个明白。总之,应当用平常心看待在WTO打官司。
当然,WTO争端解决是一项高度技巧化的工作,不仅要求对WTO规则的深入了解,还要求具有高超的诉讼技巧。要想充分利用这些规则,只有大量参与WTO案件的审理工作,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是中国在WTO中第一案,是中国成为WTO成员后,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议,合法保护自己贸易利益的具体体现。这个案件标志着中国未来解决与其他WTO成员的争议,多了一条稳定、可预见的途径。对于作为贸易大国的中国来说,和平解决争议,与其他国家建立良好的贸易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本案对中国不仅仅具有保护具体贸易利益的作用,而且具有很强的象征意义。
【作者简介】
杨国华,男,1965年3月生。199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
【注释】
这10种产品是:板材,包括板坯、中厚板、热轧钢、冷轧钢和涂镀板;热轧棒材;冷轧棒材;螺纹钢;焊管类产品;普通碳素和合金管接头;不锈钢棒材;不锈钢杆材;镀锡类产品;不锈钢线材。
这5个案件是:
1、欧共体诉韩国对奶制品进口实施保障措施的案件(简称韩国奶制品保障措施案)。专家组报告于1999年6月21日散发,见WTO文件:WT/DS98/R ;上诉机构报告于1999年12月14日散发,见WTO文件:WT/DS98/AB/R。
2、欧共体诉阿根廷对鞋类进口所采取的临时和最终保障措施的案件(简称阿根廷鞋类保障措施案)。专家组报告于1999年6月25日散发,见WTO文件:WT/DS121/R ;上诉机构报告于1999年12月14日散发,见WTO文件:WT/DS121/AB/R。
3、欧共体诉美国对面筋进口采取保障措施的案件(简称美国面筋保障措施案)。专家组报告于2000年7月31日散发,见WTO文件:WT/DS166/R;上诉机构报告于2000年12月22日散发,见WTO文件:WT/DS166/AB/R。
4、新西兰和澳大利亚诉美国对羊肉进口采取保障措施的案件(简称美国羊肉保障措施案)。专家组报告于2000年10月21日散发,见WTO文件:WT/DS177/R、WT/DS178/R。 上诉机构报告于2001年5月1日散发,见WTO文件:WT/DS177/AB/R、WT/DS178/AB/R。
5、韩国诉美国对进口钢管采取保障措施的案件(简称美国钢管保障措施案)。专家组报告于2001年10月29日散发,见WTO文件:WT/DS202/R;上诉机构报告于2002年2月15日散发,见WTO文件:WT/DS202/AB/R。
此外,阿根廷诉智利对农产品采取综合价格制度(price band system)和保障措施案(WT/DS207)也部分涉及保障措施问题。
关于这封信,见美国贸易代表网站: http://www.ustr.gov/steel_201letter.PDF
产品目录见美国贸易代表网站: http://www.ustr.gov/steel_exclusions.PDF
该报告见USITC网站:ftp://ftp.usitc.gov/pub/reports/opinions/PUB3479.PDF ftp://ftp.usitc.gov/pub/reports/opinions/PUB3479B.PDF ftp://ftp.usitc.gov/pub/reports/opinions/PUB3479C.PDF。
《联邦公报》66 Fed. Reg. 54312, 54323,2001年10月26日。
本案专家组报告,第1.29段。
见美国贸易代表网站:http://www.ustr.gov/sectors/industry/steel201/2002-03-05-201remedy.PDF
从2001年到2002年,在OECD召开了5次高官会议(High-Level meeting),讨论钢铁问题。2002年12月18-19日召开的第5次会议,有美国、欧共体和中国等38个钢铁生产国家和地区参加。会议认为,世界钢铁产业的状况是严重的,很多钢铁公司苦苦挣扎,全球无效过剩生产能力造成了钢铁贸易的不稳定。会议对以下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一、生产能力和产业调整。从1998年到2005年,可以关闭140百万吨生产能力。对生产能力和产业调整的政府间重点审查应当继续进行,并且鼓励产业的参与。研究协助钢厂关闭的可行性及成本。二、纪律。政府提供的补贴和贸易救济措施是两个引起关注的领域。应当首先加强补贴的纪律,制定一项旨在减少和消除影响贸易的补贴的协议;该协议应当考虑与WTO框架的衔接。此外,应当考虑安排自愿承诺限制开展新的补贴计划。以上工作主要由协助高官会议的“生产能力工作组”(Capacity Working Group)和“纪律研究小组”(Disciplines Study Group)负责,争取于2003年内完成。见OECD网站:http://www.oecd.org/EN/document/0,,EN-document-0-nodirectorate-no-12-37799-0,00.html
世界上很难找到另外一个像美国钢铁工业这样受到保护的产业。自1970年代的30年以来,美国对进口钢材实行了一连串的保护措施,包括:限制性配额、最低价保障、特别税、免征环保费、研发拨款;发起数百起钢铁反倾销诉讼;并多次启用WTO规则中的贸易安全条款;联邦政府保证的补贴性贷款;对钢铁企业的大笔养老金的支付;加上美国的政府倡导的国货运动“Buy American”,营造了一个温室般的环境。从1969年开始,美国政府就对钢铁产业实行了进口配额保护,据业内人士估计:从1975年以来,美国政府对钢铁产业的补贴已超过230亿美元。而据安永公司的估计,整个1980年代美国政府对钢铁产业的补贴已经超过了300亿美元。见“美国钢铁业形状”, WTO信息查询中心网站:http://www.wtoinfo.net.cn/cgi-bin/news/Xhot_detail.php?id=113&catalog_id=5&flag=2有分析认为,美国钢铁业的现状有以下几个原因:(1)近30年的贸易保护,美国政府宁愿采取行动抵制廉价商品钢材进口,也不愿采取根本的解决措施,致使美国钢铁企业的竞争能力严重下降; (2)美国钢铁公司相对于其它工业发达国家的钢铁企业,规模小,产量低。美国最大的钢铁公司——美钢联2000年产量为1068万t,仅占世界排名的第十三位,远远落后于新日铁、浦项、于齐诺尔、甚至宝钢公司,而现在已经破产的美国排行第四——年产量只有700万t左右的LTV钢公司,2000年排名仅为世界第二十三名; (3)美国钢铁工业不论是设备还是技术严重老化,研究、开发能力差。与世界排名前几位的大公司相比,技术、设备、规模远远落后,从而导致产品品种单一,成本居高不下; (4)大量进口钢材冲击美国的钢材市场,2000年进口钢材量相当于美国国内粗钢产量的37%; (5)能源价格上涨,导致钢材产品成本价格的提高; (6)美国经济近几年增长明显减缓,使市场需求受到一定影响。
见“美国钢铁企业面临的形势及问题”, WTO信息查询中心网站:http://www.wtoinfo.net.cn/cgi-bin/news/Xhot_detail.php?id=112&catalog_id=5&flag=2
欧共体于3月28日开始,对部分钢铁进口产品进行保障措施调查,并于3月29日起的180天内,对15种产品实施关税配额,关税配额内进口产品仍执行现行进口关税税率,关税配额外进口产品在执行现行进口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14.9-26%的特别关税。见WTO文件:G/SG/N/6/EEC/1,G/SG/N/7/EEC/1,G/SG/N/11/EEC/1。
欧共体称,其采取措施的原因之一,是美国所采取的措施导致了贸易转移。见: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2002年3月28日(Commission Regulation (EC) No. 560/2002, 27 March, 2002)。
但欧共体措施所适用产品的范围,超出了美国产品的范围。欧共体的解释是,美国的措施不限于保障措施,还包括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这些措施都导致了贸易转移。此外,针对欧共体采取的临时保障措施,美国向WTO提起了争端解决程序,争端解决机构于2002年9月16日成立了专家组。9月27日,欧委会宣布,对7种进口钢铁产品(非合金热轧盘条、非合金热轧板卷、非合金热轧窄条、合金热轧板材、冷轧薄板卷、管接头、法兰盘(不含不锈钢))采取最终保障措施。该措施为关税配额,即配额外的进口增加17.5-26.0%的关税。该措施为期3年,到2005年3月28日终止。但欧共体称,由于该措施所针对的是美国保护主义措施所带来的贸易转移,因此如果美国废除了这些措施,欧共体的措施也将终止。欧委会新闻发布稿没有明确说明是哪些美国措施,即仅仅是保障措施,还是包括其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但欧盟贸易委员Pascal Lamy说,如果美国在WTO对保障措施案作出裁决后5天内取消该措施,那么欧共体的措施也将立即终止。从此也许可以认为,此处的美国措施仅仅是指保障措施。但这与欧共体采取临时保障措施时所说的针对美国的保障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所导致的贸易转移,似乎有一些不一致。而如果美国措施是指保障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等多个方面,那么美国似乎不可能全部取消这些措施,尽管有可能在保障措施败诉后取消这一措施。因此,欧共体的措施是要实施3年的。欧委会新闻发布稿见欧共体官方网站:http://www.europa.eu.int/rapid/start/cgi/guesten.ksh?p_action.gettxt=gt&doc=IP/02/1387|0|RAPID&lg=EN
2003年12月5日,美国宣布终止保障措施,欧共体也同时宣布其自己的保障措施撤销。见: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2003年12月5日(Commission Regulation(EC) No 2142/2003, 5 December 2003)。
关于报复的情况,详见下文。
主席是冰岛驻WTO大使Stefan Johannesson,另外两个成员分别是印度驻斯里兰卡外交官Mohan Kumar和新加坡驻WTO前副代表Margaret Liang。
6月3日、6月14日、6月24日、7月8日和7月29日。
见WTO文件:WT/DS248/15,WT/DS249/9,WT/DS251/10,WT/DS252/8,
WT/DS253/8,WT/DS254/8,WT/DS258/12,WT/DS259/11。
见WTO文件:WT/DS259/9。
见WTO文件:WT/DS248/13,WT/DS249/7,WT/DS251/8,WT/DS252/6,WT/DS253/6,WT/DS254/6,WT/DS258/10。
美国总统令,见美国白宫网站:http://www.whitehouse.gov/news/releases/2003/12/20031204-7.html。
美国总统声明,见USTR网站:http://www.ustr.gov/sectors/industry/steel201/2003-12-04-president-statement.htm
这是一种自动登记许可制度。见美国联邦公报网站:http://frwebgate.access.gpo.gov/cgi-bin/multidb.cgi。
见美国白宫网站:http://www.whitehouse.gov/news/releases/2003/12/20031204-6.html
见ITC网站:http://www.usitc.gov/pub3632/pub3632.htm。
见USTR网站:
http://www.ustr.gov/sectors/industry/steel201/2003-12-04-zoellick-statement.pdf。
对报复的分析,详见下文。
2001年中国累计出口钢材474.14万吨,其中出口美国钢材74.34万吨,占中国钢材出口总量的15.68%,占中国钢材生产总量的0.47%。从品种结构上看,板材总计出口26.03万吨,其中中厚板8.86万吨、薄板16.67万吨,薄板当中冷轧薄板8.71万吨。2000年是中国钢材出口的一个高峰期,其中对美国钢材出口129万吨,占中国钢材出口总量的20.05%,占中国钢材出口的0.98%。因此,我国对美出口在我国钢材出口中占比较重要的地位,但占钢材生产总量的比重非常小。美国此次提高关税的品种基本上将使中国在三年内无法对美国出口。按照历年对美钢材出口的数据平均计算,美国提高关税降给中国至少造成7600万美元的直接损失(平均每吨钢材180美元,每年平均出口40万吨)。根据2000年和2001年我国对美国钢材出口的品种上看,中厚板、冷轧薄板、镀锌板、镀锡板、无缝钢管、钢丝绳所占比例最大。另外,美国提高关税的品种并不是包括所有品种,对我国钢材出口的品种有影响的集中在板材、螺纹钢,对美钢材出口所占40%左右的无缝钢管、钢丝绳等不在范围当中。从资料分析,此次提高美国关税对我国的主要板材生产企业、建筑钢材生产企业影响最大,其中宝钢、武钢、攀钢、马钢、首钢、唐钢相对来说影响较大。比如攀钢目前对美出口的钢材品种全在关税提高范围之内,并且都将被征收30%的最高税额。攀钢人士认为,美国此举可能使攀钢在美国的500万美元钢铁市场遭受致命打击。见“美国提高钢铁进口关税对中国的影响”,WTO信息查询中心网站:http://www.wtoinfo.net.cn/cgi-bin/news/Xhot_detail.php?id=122&catalog_id=5&flag=3
见外经贸部网站:http://www.moftec.gov.cn/article/200207/20020700022651_1.xml
见外经贸部网站:http://www.moftec.gov.cn/article/200207/20020700022691_1.xml
见外经贸部网站:http://www.moftec.gov.cn/article/200207/20020700023670_1.xml
见外经贸部网站:http://www.moftec.gov.cn/article/200207/20020700023721_1.xml
见外经贸部网站:http://www.moftec.gov.cn/article/200207/20020700023747_1.xml
见WTO文件:WT/DS252/1,G/L/532,G/SG/D23/1,2 April 2002
关于联合声明的内容,详见下文。
4月3日,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在会见来访的欧盟委员会对外关系委员彭定康时说,中欧在反对美国201钢铁产品保障措施问题上协调了立场;美国发起的201钢铁保障措施案破坏了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和自由贸易的发展。中欧应共同努力,致力于维护自由贸易,防止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见外经贸部网站:http://www.moftec.gov.cn/article/200207/20020700023801_1.xml
见外经贸部网站:http://www.moftec.gov.cn/article/200207/20020700023999_1.xml
见WTO文件:WT/DS252/5,27 May 2002
见WTO网站:http://www.wto.org/english/news_e/news02_e/dsb_29july02_e.htm
见WTO文件:G/SG/N/6/CHN/1,G/SG/N/7/CHN/1,G/SG/N/11/CHN/1。
应韩国政府要求,6月20日,中韩在北京就我钢铁产品临时保障措施举行WTO《保障措施协定》项下的磋商。韩国在磋商中表达了对我临时保障措施的关注和立场。我方就韩方提出的问题做了澄清和解答。我方同时强调,中国实施临时保障措施是针对钢铁贸易转移对中国钢铁企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采取的措施,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符合WTO相关规定。同时,中国采取的措施充分考虑了进口商的利益,维持了现有钢铁进口流量,不会限制钢铁产品的正常进口。见外经贸部网站:http://www.moftec.gov.cn/article/200207/20020700024131_1.xml
2002年1-6月,中国钢铁进口猛增37.5%,达1172万吨,由于美国钢铁进口已经由2月份的280万吨下降到5月份的160万吨,中国的钢铁进口已经超过美国,提前半年成为全球第一大钢铁进口国。 见外经贸部网站:http://www.moftec.gov.cn/article/200208/20020800035058_1.xml
见外经贸部网站:http://www.moftec.gov.cn/article/200211/20021100048856_1.xml
见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200312/20031200164177_1.xml
CANADA – PATENT PROTECTION OF PHARMACEUTICAL PRODUCTS,WT/DS114/R,17 March 2000。
CANADA – CERTAIN MEASURES AFFECTING THE AUTOMOTIVE INDUSTRY,WT/DS139/AB/R,WT/DS142/AB/R,31 May 2000。
INDONESIA - CERTAIN MEASURES AFFECTING THE AUTOMOBILE INDUSTRY,WT/DS54/R,WT/DS55/R,WT/DS59/R,WT/DS64/R,2 July 1998。
见WTO文件:WT/DS248/17,WT/DS249/11,WT/DS251/12,WT/DS252/10,WT/DS253/10,WT/DS254/10,WT/DS258/14,WT/DS259/13,14 August 2003。
见DSU第16条第4款。
但由于上诉机构没有推翻专家组的相关裁决,这种条件没有出现,所以上诉机构没有对这种上诉作出裁决。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案:UNITED STATES – ANTI-DUMPING ACT OF 1916,WT/DS136/AB/R,WT/DS162/AB/R,28 August 2000,第152-153段。
他于2003年6月20日在伦敦的演讲The Strange Death of Sir Francis Bacon: The Dos and Don’ts of Appellate Advocacy in the WTO,总结了他在上诉机构任职8年的经验,介绍了上诉机构的决策方法,提出了参加上诉审议的52个注意事项,堪称WTO上诉审议的“圣经”。此文文采、哲理俱佳。
美国虾案:UNITED STATES - IMPORT PROHIBITION OF CERTAIN SHRIMP AND SHRIMP RODUCTS,WT/DS58/R,15 May 1998,第7.8段。但专家组说,当事方如果认为这些意见有用,可以将其作为提交专家组的书面陈述的一部分,这样专家组就可以考虑了。在欧共体石棉案中,专家组也收到了4份法庭之友意见。专家组将这些意见交给当事方,欧共体将其中两份意见作为其书面陈述的一部分。专家组在第二次会议上,允许加拿大对这两份意见发表评论。但对于另外两份意见,专家组决定不予考虑。专家组没有说明理由,可能是因为加拿大反对接受所有的法庭之友意见,而欧共体也认为这两份意见没有与本案有关的信息。欧共体石棉案:EUROPEAN COMMUNITIES –MEASURES AFFECTING ASBESTOS AND ASBESTOS – CONTAINING PRODUCTS,WT/DS135/R,18 September 2000,第6.2-3段。
美国虾案:UNITED STATES - IMPORT PROHIBITION OF CERTAIN SHRIMP AND SHRIMP PRODUCTS ,WT/DS58/AB/R,12 October 1998,第99-110段。
澳大利亚鲑鱼案(21.5):AUSTRALIA – MEASURES AFFECTING IMPORTATION OF SALMON - RECOURSE TO ARTICLE 21.5 BY CANADA ,WT/DS18/RW,18 February 2000,第7.8-9段。
美国虾案:UNITED STATES - IMPORT PROHIBITION OF CERTAIN SHRIMP AND SHRIMP PRODUCTS ,WT/DS58/AB/R,12 October 1998,第83段。关于“法庭之友意见”,详见第13条解释。
上诉机构指出,WTO成员之外的个人和组织没有提交书面陈述或参加听证会的法律权利;上诉机构没有接受或考虑法庭之友意见的义务;上诉机构只有权接受和考虑作为案件当事方或第三方的WTO成员的书面陈述。但是否接受和考虑法庭之友意见,上诉机构有自由裁量权。美国热轧钢案:UNITED STATES – IMPOSITION OF COUNTERVAILING DUTIES ON CERTAIN HOT-ROLLED LEAD AND BISMUTH CARBON STEEL PRODUCTS ORIGINATING IN THE UNITED KINGDOM,WT/DS138/AB/R,10 May 2000,第41-41段。
欧共体石棉案:EUROPEAN COMMUNITIES – MEASURES AFFECTING ASBESTOS AND ASBESTOS-CONTAINING PRODUCTS,WT/DS135/AB/R,12 March 2001,第51段以下。该程序对提交意见的时限和内容都作出了规定。虽然很多非政府组织都提交了意见,但上诉机构认为这些意见都不符合程序的要求。
Appellate Body Report, US – Line Pipe, para. 158.
Panel Report, US – Wheat Gluten, para. 8.5; Panel Report, US – Line Pipe, para. 7.194。
Appellate Body Report, US – Lamb, para. 106.
Appellate Body Report, US – Cotton Yarn, para. 74.
例如Appellate Body Report in Korea – Dairy, para. 74.
Appellate Body Report, US – Lamb, para. 72; Appellate Body Report, Korea – Dairy, para. 85.
Appellate Body Report, Korea – Dairy, para. 86.
US – Fur Felt Hats, para. 9, cited with approval in Appellate Body Report, Argentina – Footwear (EC), para. 96; Appellate Body Report, Korea – Dairy, para. 89.
Appellate Body Report, US – Lamb, para. 72; Appellate Body Report, Korea – Dairy, para. 85.
Appellate Body Report, US – Lamb, para. 76.
Appellate Body Report, US – Wheat Gluten, para. 54.
Appellate Body Reports, Argentina – Footwear (EC), para. 93, and Korea – Dairy, para. 86.
Appellate Body Report, Argentina – Footwear (EC), para. 91; Appellate Body Report, Korea – Dairy, para. 84.
美国钢管保障措施案上诉机构报告,第80-85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