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股东优先权
田骁
【关键词】股东;优先权
【全文】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意义
2006年9月,张可夫作为阳城热电的自然人股东,和第三人宏立钢构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自己持有的78%的股份以3430万元转让。
然而在这之后,张可夫发现他在与宏立钢构签订协议时,忽略了至关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按照《公司法》和《阳城热电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包括其本人在内的任何股东决定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必须尽到书面告知公司其他股东的义务,其他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没有其他股东表示要购买股权,才可以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者转让、出售。
随后,张可夫于12月17日,又与在阳城热电拥有15%股权的第二大股东置地集团签订了转让协议,转让价为3580万元。
就是这两份转让协议,让张可夫陷入了之后的诉讼。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认为,优先购买权是程序上的权力,不是实体权力,是法定的权利,不是协商的权利。公司法规定股东优先购买权,目的是为了稳定公司的投资关系,特别是保障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之间的信赖关系。
优先购买权首先是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同时为了保护出让股权的股东,也规定了在同等条件下。尹田认为:“在股东没有征求其他股东同意,就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情况下,所有购买公司股权的第三人都应当知道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不能说不知道。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善意的第三人,不需要给予特别保护。这是一个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