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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派遣制度之反思

  

  (四)程序设计的缺失难以保障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的实现


  

  在现实实务中,被派遣劳动者同工不同酬现象依然普遍存在。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是立法对同工同酬的实现程序设计缺失所致,这种程序的缺失阻隔了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的实现。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是实现权利的保障,也是解决纠纷的效率保证。因《劳动合同法》在制度设计中未能对劳动者实现同工同酬提供必要的程序保障,加上被派遣劳动者特殊的地位,劳动者对同工同酬的权利因其信息弱势和用工单位的财务封锁而难以实现。由此可见,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在劳务派遣实务中被大打折扣,甚至形同废纸,那么这种制度本身必然值得反思。


  

  四、完善我国劳务派遣的几点措施


  

  (一)制定规划,加强法制建设


  

  劳务派遣的发展目标,应当是:鼓励探索,规范管理,维护劳动者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准确掌握劳务派遣的有关情况,制定劳务派遣发展的长期规划,明确劳务派遣的发展方向;协调就业、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政策,提出法律和制度建设的计划和时间表,结合国际立法经验和国内社会经济情况,特别是针对近年来劳务派遣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尽快制定《劳务派遣法》或者《劳务派遣条例》。对劳务派遣的一些特殊法律问题与劳动法律法规的衔接作出规定,明确劳务派遣的概念、劳务派遣适用的行业、使用范围及期限、派遣单位的申请、许可及审查、派遣合同、派遣协议、明确三方当事人的责任归属、雇主责任、法律责任等事项,方能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使其充分就业,并且使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获得因使用这种劳动型态所带来的便利,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现阶段劳务派遣还处于尝试阶段,其适用范围和规模应从严考虑。目前,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就业困难群体比较适用于劳务派遣就业,同时要严格禁止企业将原有劳动和同制职工转为劳务派遣工。要明确规定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执法监察,重点监督检查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协议签订及履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办理情况,用工单位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情况,严肃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加大处罚力度,劳动保障部门还应对现有劳务派遣单位进行专项审查,建立相应的诚信等级评价体系,实行分类监管,对不符合要求、违法经营的,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取缔。


  

  (三)加强劳务派遣行业协会自律建设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的精神,从市场经济出发,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对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的意义。劳务派遣是新兴的劳动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企业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目前劳务派遣行业协会在我国各地成立的并不多,今后,应加强劳务派遣行业协会的建设,使劳务派遣行业协会努力成为行业政策的主要建议者,根据行业、发展的要求,进行调查研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合理的政策建议;积极开展有益活动,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治理作用,保障行业公平竞争;通过协调规范内部活动,促进行业协会的团结;通过协商协调,理顺外部关系,创造一个有利于劳务派遣行业协会发展的良好环境,从而促进劳务派遣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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