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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派遣制度之反思

  

  二、劳动力派遣制度在我国的存在及发展现状


  

  我国的劳动力派遣最早出现在1980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中,该规定要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必须经过外企服务单位办理,外企服务单位应当与中国雇员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基于国家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特殊就业领域而产生的劳动力派遣。


  

  后来,在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制度的改革中,出现了为安置下岗职工而产生的劳动力派遣和国内关联企业之间劳动力派遣等。这些劳动力派遣或者因为涉及的领域有限或存在的时间具有过渡性或阶段性等特点,未引起理论界关注。但随着我国下岗职工安置工作的终结,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社会型劳动力派遣机构像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通过劳动力派遣方式就业的员工数量以两位数的比例增长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在我国,劳动力派遣从总体上来说仍处于起步阶段,作为一种新兴的用工方式,还没有充分进入政府政策的视野,在缺乏规范的情况下,劳动力派遣在实际运作中暴露出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依然不断受侵犯


  

  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为他人提供劳动。派遣单位经营的对象是劳动力,是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力的卖主”。劳动力商品与市场中的其他商品不同,它与劳动者的人身不可分离,劳动者处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作为劳务提供者并不能与劳务的接受者议价,派遣单位就可能利用其掌握就业信息,垄断就业机会,代表求职者与用工者谈判等地位,欺骗或者从中榨取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水平如何、责任主体等,基本上都由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自由协商。这会很可能导致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合谋向劳动者转嫁用工成本,致使被派遣劳动者受到不公平对待。派遣单位则高比例地从被派遣劳动者工资中提取管理费,甚至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逆向派遣的问题严重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定的雇主责任,终止与雇员的劳动关系,要求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通过派遣单位的委派再进入该单位从事原来的工作,而工资福利待遇却与原来的待遇相差甚远,此即所谓的“逆向派遣”。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常常相互推诿,派遣劳动者难以维护自身权益。但是司法机关在处理该劳务派遣争议时,往往未从三方关系的实质来审查,而仅仅是依据书面合同的字面含义,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只要用人单位委托某一派遣单位与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在保留劳动控制权的同时转移法定的雇主责任。


  

  (三)同工不同酬问题在被派遣劳动者中依然存在


  

  《劳动合同法》虽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然而,在现实实务中,由于派遣劳动者特殊的地位,派遣劳动者很难逃脱同工不同酬的厄运,现实生活中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低于用工单位同岗位正式工的现象普遍存在,有的甚至有几倍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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