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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派遣制度之反思

  

  劳动力派遣是一种新的人力资源的市场配置方式,是人事代理业务的拓展和延伸。[3]其特点在于招聘和用人相分离,劳务派遣公司“招人不用人”,用人单位“不招人而用人”。


  

  笔者认为,劳动力派遣的优势在于[4]:


  

  (一)劳动力派遣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的用人成本支出。


  

  用人单位在核算租赁劳务的总支出时,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岗位效益、以市场价格确定工资标准、自主调整工资福利待遇等,通过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支出,且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灵活,可随时雇用合格的劳动力。


  

  (二)人力资源管理更加便捷。


  

  劳动力派遣可以把档案管理、社保缴纳、劳动争议处理等大量事务性工作外包,由劳务派遣机构提供专业化的服务,这样大大减少了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所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等综合成本。劳务协议期满,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终止,是否续签,主要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在增加业务时增加人员,在业务减少时减少人员,用人机制十分灵活。


  

  (三)可以减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资纠纷。


  

  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人事政策指导下,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力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是一种有偿使用关系。这样,用人单位可避免直接与被聘用人员在劳动关系上产生纠纷。


  

  (四)可以有效地对劳动者进行法律保护。


  

  采取劳动力派遣这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员工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劳务人员的工资、各种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均由派遣公司负责,确保了国家用工政策得到贯彻执行,避免了劳务人员工资被欠、社保不缴,保证了用工受法律保护,员工的权益也有了保障。


  

  (五)可以转移企业的管理风险。


  

  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力派遣协议,明确人数、条件、待遇等,通过劳务派遣公司组织招聘、筛选、测评,将候选人名单交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确定人选。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务人员到用人单位就职后,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务人员的工作岗位和工作业绩确定工资福利待遇等。合同期满,劳动力派遣协议续签或终止,对企业来讲手续简便、见效快、风险少,也更规范。


  

  总之,在采取劳动力派遣这种新型的用人方式后,能最大限度简化用工的管理,使企业内部用工管理逐步走向社会化,而企业得以集中精力参与市场竞争。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劳动力派遣虽然发展迅速,潜力巨大,但由于缺乏及时地规范,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暴露出了种种问题。第一,劳动力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签订不够认真严肃。有的员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很长时间了,还没有签订劳动力派遣协议或劳动合同,另外有些劳动力派遣协议及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过于简单、不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不明确。第二,逐利行为导致派遣公司的价值取向,尤其在社会保险问题上。有的派遣公司为了迎合用工单位,不惜牺牲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险险种不全、低水平参加,有的根本就不参加社会保险。第三,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借劳动力派遣的名义,大规模裁员。第四,与国外相比,我国劳动力派遣的管理制度还不成熟。关于劳动力派遣的相关立法,只是在《劳动合同法》中以几个简单条文加以规定,并没有以单独立法的形式加以规定,且相关的管理制度也没有能够跟上法律更新的步伐。个别地方虽然出台了一些有关的规章政策,但普遍存在调整对象范围过窄、调整内容不全面等问题。第五,员工结构不合理。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劳务型公司,以劳动力派遣形式,大量向沿海经济发达城市的企业派遣“低价”劳务人员,造成这些企业用人结构出现正式员工少、劳务人员多的不正常现象。有的企业甚至整条生产线包给外地劳务型公司,再由劳务型公司招收劳务人员,采取“外包内做”形式。第六,同工不同酬。有些用人单位把劳务人员与在编人员进行严格划分,劳务人员的工资报酬往往低于同岗位的在编人员待遇,甚至不享受用人单位的奖金和福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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