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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除死刑与冷眼向洋老师和法家梁剑兵老师讨论——废除死刑系列论之三

  

  废除死刑论是近代的事情,很多国家受此影响废除了死刑。中华民国,也暂时停止执行死刑。我国的古代,虽然没有人公开提出来废除死刑,但是我们可以在儒道两家的精神中,体会到他们对死刑的态度。最起码在这个态度中,找到了可以废除死刑。而在国外,古文化根本就没有这样的精神,无论是圣经还是希腊文明,根本找不到以德报怨和以直报怨这样的内涵。在我的理解,废除死刑,只是以直报怨,还需要符合现代价值观的刑罚措施,替代死刑措施,这些措施需要和死刑同时进行。同时,我们的刑罚还要体现以德报德,对于死刑犯,给予什么样的处罚是合理的,我们认为,对于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剥夺他人生命的,应该剥夺其终身自由,即使他们能够真心悔过。这是对社会的价值衡量,也是对死者的价值衡量。可是,如果杀人犯在服刑期间,不但真心悔过,而且还立了功,比如救了人,那么我们还需要以德报德,减轻人家刑罚。


  

  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实际上就是刑治文化,这一点我们不反对。难到刑治文化排斥废除死刑的理论吗?外国的古代文化,尤其是刑事制裁的伦理根据中,是不是更能找到,以牙还牙的死刑文化。“杀人者必须偿命,不能用金钱赔偿而逃避惩罚。杀人就是玷污土地;除非杀人者偿命,没有其他办法可使行凶的场所洁净。你们不可玷污所住的土地;因为我是上主。”(圣经·民数记)而中国的佛教,是没有杀人偿命的记载的。杀人偿命只是民间和官方的观点。既然西方的古文化找不到废除死刑的理论根源,而我们的古文化却能找到。那么西方人能够废除死刑,我们为什么不能废除死刑呢?不错废除死刑论是西方人首创的,但是我们中国人为什么就不能接受?难道我们不是人?理性是行为的根据,人区别于动物,原因就是比动物更理性。废除死刑,比保留死刑,在我看来,更理性。


  

  4、废除死刑论者,主要是从生命至高无上的观念来考虑问题的。但对杀人者生命的个别的剥夺,其所表示的正是对人类生命的普遍尊重。


  

  不错废除死刑是从人的生命至高无上的观念来考虑问题的。这里的至高无上,表达的是对生命的普遍尊重,也包括犯了罪的人。法律对于生命的尊重,是平等的,对不对!如果我们承认这一点,为什么对于犯人的生命,却又可以不尊重呢?难道仅仅是由于他们犯了法了吗?犯法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侵犯他人权利是对他人的不尊重。一个人不尊重他人,他人也可以不尊重这个人。但是法律却不能,法律只有制裁,不允许不尊重。对人类生命的普遍尊重,更多的表现为保护。对于不尊重他人生命的人予以制裁,并不是尊重这个被害人的生命,而是制裁杀人者。这个问题一定要分清,制裁是一个问题,尊重是另一个问题,二者不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假如一个人,他不满十四周岁,他杀了一个人,从刑法的角度,是不允许对其进行制裁的。如果将制裁与尊重生命看做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那么没有制裁,是不是就没有了尊重。在这个时候,我们在刑法上不制裁未成年人,是不是就是在刑事角度不尊重被害人生命呢?答案肯定不是肯定的!所以对杀人者个别生命的剥夺,并不表示是对人类生命的普遍尊重。只表明是对杀人者的生命不尊重,对杀人者的惩罚,并不表明尊重被杀者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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