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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除死刑与冷眼向洋老师和法家梁剑兵老师讨论——废除死刑系列论之三

  

  如果生命都是无价的,是不是死亡赔偿金可以漫天要价呀?矿难可以的60万,动车可以得90万,而在平时,则只可以是三十几万呀!因为生命是最高价值的,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所以跟你要多少也不为过吗?这里怎么又有了恒定值呀?矛盾在哪了呀?所以,如果是象征意义,我们可以说生命是无价的。但是如果我们从价格衡量这个工具角度去理解,那么生命是有价格的,是可以计算出来的。所以,法家梁剑兵老师认为是否适用死刑,应该以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为前提。而这样的观点,我是极力反对的。我们都知道,现在的缓刑,在实践中以被害人谅解为前提。假如我们是被害人的律师,一定会借此机会,多为当事人获得一些利益,否则我就不谅解。这样谅解岂不成了要挟别人的把柄,这样的刑事制度,何谈程序公正的价值?何谈正义?


  

  我们千万不能说,死刑制度是正义的,这样我们就等于说废除死刑制度是非正义的。那么废除死刑的国家是什么?是非正义的国家!这颠覆了正义理论的发展方向。恰恰相反,全世界绝大多数法学家,还是相信死刑制度是非正义的。所以说,冷眼向洋老师使用了严正一词,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讲,是不妥当的。而法家梁剑兵使用生命价值的等价性一词,也是不妥当的。


  

  3、冷眼向洋老师在其第3个根据论述:““人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老子),是从正的一面来论述人性,以此倡扬正义,引导社会制度的完善。人性还有邪恶的一面,邪恶的一面,恰恰需要与之相应的手段来治理;在这里也有一句格言,如韩非所说:“人者,畏诛而利庆赏”。从这种意义上说,死刑的威慑力是最高的,将这种威慑保留下来,以惩治那些为恶但又惧死的人是必要的”。其在第5个根据论述:“中国的传统文化,是刑治文化,杀人抵命是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法律的步子,不能过快于文化的发展,不能脱离较为多数的人们的观念。”我在这里,将其合并在一起,共同讨论。


  

  我们看到,冷眼向洋老师也看到了人的恶的一面。认为人的恶的一面,需要死刑的制约。为了证实他的观点,他提出了法家的观点。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法家治理国家的计谋是失败的。风雨飘摇的秦氏王朝,就是典型的一例。法家治理国家,注重奖罚二柄。而实质上,他忽视了人类个体具有不同性。我们不反对有些怕死,但是这不能说明有些人不怕死,对不对!在对待对己之恶——怨的态度上,法家的观点是以怨抱怨。也就是说,你杀了我,我儿子就有权利杀你。这个观点发展到现在,从原生态的报应理论,发展成为法律或者说国家报应理论。也就是说,你杀了人,法律就应当规定你也得死,国家就有权利处死你。这个理论,仍然是法家的以怨抱怨理论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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