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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除死刑与冷眼向洋老师和法家梁剑兵老师讨论——废除死刑系列论之三

  

  2、法律与制度(整体社会制度)是相对分离的,善的制度需要严正的法律,在某种意义上,恶的制度更需要严正的法律。恶的制度,更可能导致人的恶性发作,所以“技术”处理手段(对恶的发作的惩治)就显得更为迫切。


  

  当然,如果单独的去读这段话,我们看不出他与死刑存废有任何关联性。但是结合文章的上下文,我们必须这样理解这句话,从而才能更准确的理解冷眼向洋老师的观点。死刑制度与社会制度具有相对的分离性。无论是恶的社会制度和善的社会制度,都需要死刑制度。我们国家的社会制度从某个角度来说,并不是善的制度,因此更需要死刑制度,对于制度之恶的发作进行惩治。法律与制度也是分离的,规定死刑制度的法律是严正的法律,恶的社会制度需要严正的法律,所以就需要死刑制度。这里说明,对于本段的解释,仅限于以上说明。


  

  我们看到,冷眼向洋老师使用了严正一词。什么是严正?根据一般的理解,严是严格,正室正确和正义!规定死刑的法律,可以说是严格的,但不一定是正确的,更不可能是正义的。如果我们说,我们国家设立死刑是正确的,那还有些根据,有辩论的余地。因为上面我们说到了国情吗,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废除死刑的国家也是正确的,我们没有废除死刑,也是正确的。那么正确的基础是什么?我们有理由怀疑您的任何理由,对不对!你可以说药家鑫适用死刑是正确的!原因是他杀了人!这是什么的正确,很显然是等价复仇理念。加入我们认为等价复仇理论不正确,那么对于任何人适用死刑,都是不正确的。所以说,说明正确,总有一个价值衡量。我们一旦改变价值尺度,很显然他就是不正确的了。


  

  而法家梁剑兵老师老师也持有这个观点,通过生命伦理学,导出等价理论,而这个等价的根据,是生命的无价——最高价值。然后再通过这个最高价值的尺度,得出一个定律,所有用的最高价值,都是等尺度。他认为:“生命本身的共相性决定了人的生命尺度应该是完全相同的——一个乞丐的生命和一个国王的生命在共相的语境下是对等存在的,就像一个阿拉伯数字1和另一个阿拉伯数字1一样平等存在,这是生命伦理学的第一原理和首要定理。”其实这个观点也是立不住脚的,因为生命和生命的价值,是没有任何尺度能够衡量的。既然不等衡量,因此我们就不等简单确定,两个生命具有任何意义上的等价性。生命不具有等价性,并不能否定人们追求的人格的平等,而这是两个概念,这里不去过多论述。人的生命被视为最高价值,那么是否可以得出结论,人的生命是等价的呢?不能!这里,法家混淆了概念。无价是无法衡量价值,因此被视为最高,但是绝对不是无法衡量本身成为了评价标准。举个例子,我们就看出了这种逻辑的错误。一个中国的玉玺,吾们可以说是无价之宝——国宝。在美国,自由女神的精神,也被视为无价之宝。那么是不是自由女神就等于中国的那个国宝呢?肯等不能!所以,对于每一个人的生命都视为无价的,只是象征意义,根本不具有价值尺度的意义,不具有衡量价值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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