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要安排好产业政策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根据产业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以及我国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产业政策法的体系应由产业结构法、产业组织法、产业技术法和区域经济协调法组成。这种划分法在学术界也取得了基本共识。我们当前的任务就是如何规划和构建好各个子体系的基本内容。
1.关于产业结构法。它应该分为两大块,即综合性产业结构法和单项产业结构法。前者应该由以下四个方面的法律制度所组成:一是关于基础性产业进退和加强巩固方面的法律规定;二是关于战略性产业的保护与促进方面的法律规定;三是关于新兴或幼稚产业的扶持与推动方面的法律规定;四是关于衰退或“夕阳”产业的调整与援助方面的法律规定。后者要涵盖各个产业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单项法律和法规,明确重点发展扶植或重点限制的产业。且各产业部门的立法要注重运用财政、税收、信贷、利率、工资等经济手段,通过各项产业政策的实施达到优化产业结构的目的,同时要注意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与配合。
2.关于产业组织法。产业组织法中应该涵盖以下几项具体的产业政策法律制度,它们分别是关于产业组织保护的法律制度、关于同一产业内部竞争规则的法律制度、关于同一产业内部企业规模合理化方面的法律制度,在产业组织法中还应该包括行业协会组织法。
3.关于产业技术法。产业技术法里应该涵盖以下几项具体的产业政策法律制度,它们分别是科学技术进步法律制度、产业技术创新法律制度、落后技术淘汰法律制度、技术成果转化法律制度以及技术引进法律制度。上述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体系中已经有所体现,目前要做的是如何在实践中对有些立法做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
4.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在这个子体系里面主要涵盖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宏观规划制度,另一方面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具体规划制度。例如,在区域经济发展的具体规划制度中应包括投资与开发、财政与金融、贸易与市场、资源与能源等。
【作者简介】
张士元,北方工业大学教授。
【注释】参见杨紫垣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458-473页。
参见顾功耘主编:《经济法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00一20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