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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货币财产首次出资何以成为问题

【作者简介】
钱玉林,男,1966年11月生,江苏昆山人,现为扬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注释】立法理由称:“从我国的实践和其他国家的规定看,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财产,应当是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要、可以用货币评估作价并可以独立转让的财产。同时,为保证公司资本的确定性,防止以价值不确定的财产向公司出资可能带来的风险,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做出规定。”参见2005年8月23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所作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1993年《会司法》第25条规定:“股东应当足倾墩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傲的出资顺。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领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51号)第8条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12条第2款。
杨文彬:《<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修改条文解读(一)》,《工商行政管理》2006年第1期。
参见1994年6月解日国务院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第18条
参见1995年12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第9条、第10条和第12条
参见2000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工商外【2008】240号。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操作指南(第二次修仃稿)》。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促进和服务我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阂工商企注【2006】12号),第14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香高法发(20(Y7)3号,第10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8年2月25日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第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第13条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起诉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及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出资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经及行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其实际交付时间为及行出资义务时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第7条规定:“公司曹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中明确指出:“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是企业法人资格消亡的两种方式,两者的法律后果均导致企业法人资格消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梢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函》(法经【2000】2a号)。
参见蒋大兴、章琦:《从统一主义走向分离主义:企业登记效力立法改革研究》,《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0年秋季刊。
参见《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力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工商企字【2009】52号)、《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外商来渝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渝工商发【2006】39号)。
关于胎儿的法律地位,大陆法系国家存在不同的立法态度,有的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的原则上认为胎儿无权利能力,只承认特殊权益的保护,还有的绝对否认胎儿的权利能力。我国民法上一方面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但另一方面在继承法上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份额。当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继承权追溯至出生前的胎儿,有条件地保护7胎儿的利益。
合同法》第133条沿袭了《民法通则》关于时产权转移的墓本思路,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参见钱明星:《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8页,件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46页。
参见房绍冲、吕杰:《创设预告登记制度的几个问题》,《法学家》2003年第4期。
时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财会【200614号】,第15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印2号—验资>指南》,第4条。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年版,第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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