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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焦点与问题(上)

当下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焦点与问题(上)


韩龙


【摘要】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社会出台的金融改革方案都把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作为整个金融改革的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是金融全球化条件下防控金融风险和危机的需要和必然反映。从目前来看,加强和健全国际监管规则和标准、健全国际监管责任的划分、建立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等方面,是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焦点。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关系着国际间利益的分配,我国对每一项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都应视其情况,研究和采取恰当的策略。
【关键词】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金融风险;金融危机
【全文】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社会先后出台了多个金融改革方案,大体上可分为三个主要层面:主要经济体(如美国、欧盟和英国等)的改革方案,主要国际机构(如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稳定理事会等)的改革方案,G20峰会的努力与成果。这些方案都是在对金融危机深刻检讨的基础上产生的,其包含的金融规制和监管的法律制度改革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防范未来金融风险和危机的客观需要,[1]同时也突显出金融规制与监管的国际发展新趋势,可能构成国际社会未来金融规制和监管的新地貌。纵观这些方案,其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就是十分强调国内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改革需要有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配合才能取得成效。究其原因,就在于在金融全球化的条件下,如果只有各经济体的金融规制和监管的法律改革,而没有国际社会共同一致的监管规则和标准,那么,必然会出现规制套利(regulatory arbitrage),即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活动从规制监管严格的经济体转移到规制监管松弛的经济体,造成金融规制和监管的短板,出现金融风险和危机爆发的地域转移,并造成国际间金融业的不公平竞争,导致实行严格监管的经济体的金融业的衰败。而金融机构在规制和监管松懈的经济体开展金融活动所形成的风险,在金融全球化的条件下反过来又会冲击规制和监管严格的经济体,使这类经济体在遭受自身金融业竞争劣势甚至颓败的同时,又不能幸免于难。没有全球一致的规制与监管,各经济体在监管规则和标准上就会出现一种逐底竞赛(race to the bottom)和劣胜优汰,加大全球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2]因此,单个经济体的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改革,必然呼唤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配套改革。从目前来看,加强和健全国际监管规则和标准、健全国际监管责任的划分、建立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等方面,是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焦点。


  

  一、加强和健全国际金融监管的规则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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