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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汽车零部件案专家组裁决的思路

  

  “即使这些费用属于普通关税,也违反了约束关税的义务。”这便是专家组的想法。


  

  四、是否违反中国承诺:釜底抽薪定乾坤


  

  125号令第2(2)款规定:汽车制造商在进口完全拆装(全散件(CKD))或半拆装(半散件(SKD))套件时,可以向制造商所在地区的主管海关申报这种进口和纳税,并且这些法规将不会适用。125号令第21(1)款规定:进口全散件和半散件套件的目的是用于组装汽车的,应当被视为整车。


  

  涉案措施中提到的全散件和半散件套件指的是全部,或几乎全部的组装一辆整车所必须的汽车零部件和组件,它们必须在一次单独的货运中包装和运输,而且在它们已经进口进入进口国之后必须经过装配过程而成为一辆整车。《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第93段规定:“工作组的某些成员对汽车部分的关税待遇表达了特别的关切。在回答关于机动车套件关税待遇问题的时候,中国的代表确定中国没有针对机动车完全拆装的套件或机动车半拆装的套件的关税税号。如果中国制定这样的关税税号,关税税率将不会超过10%。” 起诉方认为,现在中国对全散件和半散件套件征收了25%关税,因此违反了报告书中的承诺。


  

  专家组认为,中国已经承诺,如果设立对全散件和半散件单独设立关税税号,则对全散件和半散件制定的“关税税率”不会高于10%。换句说,中国的承诺是以设立单独的全散件和半散件关税税号为条件,而该税号在中国加入WTO时并不存在。但是加拿大提供了一份中国2005年《海关进出口税则》,其中十位数级的税号中包括针对汽车的“成套散件”税号。例如,税号87.03(“主要用于载运人员的客车和其它汽车”)项下八位数级别的税号,如8703.2130.90和8703.2334.90,其描述码表明是“成套散件”。因此,专家组认为,中国在其国内税则的八位数级别上对全散件和半散件设立了单独的关税税号,因此满足第93段的条件。此外,专家组还经过分析认为,即使没有加拿大所提供的证据,涉案措施“实际上”也设立了关税税号。因此,专家组裁定,中国已经违反了第93段中的承诺。专家组还认为,如果中国对全散件和半散件设立关税税号,其税率不应超过10%。


  

  专家组作出这一裁决,有两个重要前提:全散件和半散件的费用是在进口那一刻交纳的,因此属于“普通关税”;而125号令使用“可以”一词,赋予了汽车生产企业免除进口全散件和半散件时受措施中规定程序的约束的选择权,可以按照普通关税程序进口,但按125号令规定的机动车辆标准缴纳关税,也就是说,125号令的程序免除,但费用不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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