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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汽车零部件案专家组裁决的思路

  

  车型列入《公告》以后,汽车制造商必须向海关总署申请对该车型进行备案。海关总署将申请分送给相关政府部门,包括汽车制造商所在地直属海关;如果备案申请材料齐备,汽车制造商所在地直属海关将对汽车制造商及其车型备案。在这一阶段,汽车制造商必须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缴纳税款担保(“税款担保”)。税款担保的担保数额按照每月预计进口的汽车零部件数量和价值计算;在实践中,担保数额相当于对每月预计进口的汽车零部件应用汽车零部件适用的关税税率(平均为10%)。


  

  汽车制造商随后可以开始进口用于生产该新车型的进口零部件。用于某一已备案车型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到中国时,必须以标注有“整车特征”字样的进口许可证为凭,还必须单独向当地直属海关申报,并提交其它相关文件。汽车零部件进口时须 “有担保”,这意味着须缴纳保证金(税款担保),而且进口这些零部件的制造商还必须遵照跟踪和上报要求。然而,这些汽车零部件本身并未受到任何现存的物理限制或海关有关其在国内市场上使用的任何其它限制。


  

  有关车型的生产开始以后,在这些车型“第一批”生产完毕10日之内,汽车制造商必须向海关总署提交核定申请,海关总署随后指示核定中心进行核定并出具核定报告。核定工作由三或五名汽车行业专家组成的“专项核定小组”开展,内容包括对已生产的汽车和证明文件进行核查。核定中心应在接到海关总署指示后一个月内完成核定工作并出具核定报告,但实际上这一过程可能需要30日至几年不等。汽车制造商在等待核定报告期间可以生产和销售有关车型。


  

  核定报告出具当月的10个工作日以内,汽车制造商必须进行纳税申报,并向当地直属海关提交有关从该车型开始生产到核定报告出具当月月末其间组装的所有相关整车的其它必要证明文件。当地海关随后将汽车零部件归类为整车,并向组装这些整车使用的所有进口汽车零部件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正是这种“关税”构成了涉案措施规定的“费用”。此后,汽车制造商必须在每月的第10个工作日前,作“纳税”申报,并提交其在前一月组装的有关车型整车的相关证明文件,而当地海关将把生产这些整车使用的所有零部件归类为“整车”,并征收“关税”。这一过程每月均须进行,除非且直到汽车制造商请求进行重新核定。


  

  如果用于生产某一车型的进口零部件符合涉案措施规定的核定标准,那么组装该车型用的全部进口零部件将依据这些措施被征收25%的费用,并适用有关要求。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采用多批装运——来自不同供应商和/或不同国家,在不同时间通过多批装运,——还是单批装运进口并不重要,这一点并不重要。汽车制造商是自己进口零部件,还是通过汽车零件制造商或其它汽车零件供应商等第三方供应商在国内市场上获得进口零部件,同样也不重要。然而,如果汽车制造商从上述独立第三方供应商处购买进口零部件,则可以从上述应缴纳的25%费用中扣除掉该第三方供应商进口这些零部件时已缴纳的任何关税数额,条件是该汽车制造商能够提供进口纳税证明。如果进口的选装零部件安装在某一车型上,那么制造商必须向核定中心报告,并在这些选装零部件实际安装之时进行申报,并为其缴纳25%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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