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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汽车零部件案专家组裁决的思路

是非――汽车零部件案专家组裁决的思路


杨国华


【关键词】汽车零部件案;专家组裁决
【全文】
  

  欧共体、美国、加拿大诉中国的“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的措施案”(China-Measures Affecting Imports of Automobile Parts,WT/DS339、340、342),专家组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裁决,上诉机构于12月15日作出裁决。这是WTO就中国贸易措施作出的第一个专家组裁决和上诉机构裁决。


  

  一、涉案措施:进口组装一条龙


  

  中国颁布的影响进口汽车零部件的三项政策措施,具体为:《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简称“8号令”),2004年5月21日生效;《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125号令) (简称“125号令”),2005年4月1日生效;以及《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中国海关总署2005年4号公告)(简称“4号公告”),2005年4月1日生效。根据这些措施中规定的具体标准,如果中国汽车生产中使用的进口汽车零部件具备“整车特征”,则需对这些进口零部件征收25%的关税。该税率与“中国加入WTO议定书”附件8第I部分“货物减让表和承诺”)(“减让表”)中适用于汽车整车的平均关税率相当,而高于适用于汽车零部件的平均关税率10%。


  

  根据以上规定,中国境内的汽车制造商要想开始生产一种使用进口零部件的新车型,并在中国国内市场上销售该车型,首先必须在开始生产前进行“自测”,确定该车型将要使用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是否具有整车的“基本特征”,以及是否因此而构成整车。[1]如果汽车制造商“自测”结果为构成整车特征,即用于该车型的进口零部件符合核定标准,那么下一步就要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将该车型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告》”)中。汽车制造商若要在中国制造和销售汽车,必需进行此项申请,而且还要为用于该车型的进口零部件向商务部申请进口许可证。


  

  如果汽车制造商的自测结果为不构成整车特征,国家整车特征专业核定中心将进行简单复审或现场复审,确定用于某一车型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是否符合涉案措施规定的核定标准。在此情况下,为了将车型列入《公告》,汽车制造商必须上报其自测结果以及核定中心出具的不构成整车特征的复审意见。之后,汽车制造商还必须履行以下多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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