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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征收扩张请求权

  

  四、征收扩张请求权的行使


  

  被征收人如何行使征收扩张请求权,是我国未来的征收立法必须明确的问题。一般来说,对于该请求权的行使,须明确以下五个问题。


  

  其一,关于征收扩张请求权提出的时间和方式。在域外立法例上,关于被征收人提出扩张请求权的时间条件,既存在一致之处,也有不同。其一致之处在于,征收扩张请求权只能在征收公告做出之后才能提出。这一规定实际上为当然之理,因为扩张征收只有待征收标的确定之后才可能做出,而征收公告即为征收标的的确定时间。其不同之处在于,在征收公告做出之后的哪一时间段内可以提出,有规定为3个月内的,也有规定为1年内的。笔者认为,从公益实现的效率与私益的充分保障角度而言,这个期间既不能过长,也不能过短,以确定为半年(或6个月)为宜。至于提出的方式,笔者认为应以书面的方式提出,旨在昭示慎重和为日后的争议处理预作证据保留。


  

  其二,关于征收扩张请求权的审核及争议处理。征收扩张请求权为被征收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但其请求权行使能否达到扩张征收的效果,仍需征收主管机关决定。因而在被征收人提出扩张征收的书面申请后,征收决定机关可分别针对不同的征收标的以及扩张征收的审查条件,做出予以扩张征收的决定或者不予扩张征收的决定。当征收主管机关做出不予扩张征收的决定时,法律应赋予被征收人以司法救济权。


  

  其三,关于批准扩张征收后补偿额的重新确定。当征收主管机关做出扩张征收的决定后,需要根据原先确定的补偿原则和补偿标准,重新计算与确定全部征收或者完全征收后的补偿额。被征收人对扩张征收后的补偿数额有争议的,同样可以提出司法救济。


  

  其四,关于征收关系人的利益保护。征收扩张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是被征收人,因而原则上征收关系人无决定权或参与权。但由于征收标的的扩张,有时甚至会导致新的征收关系人的产生,如第三人在扩张的标的部分享有他项权利。因此,在扩张征收请求权的行使中,必须考虑到征收关系人的权利保护问题。根据日本《土地收用法》第81条的规定,在扩张征收时,征收关系人可以请求征收委员会保留其在所征收标的上的权利。韩国《土地征收法》也有类似规定。笔者认为,上述规定是应予肯定的。这是因为,扩张征收所及之标的范围,本为公益事业用地所不必需者,因而存在于扩张标的上的他项权利对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原则上并无影响,如果使此等权利随同征收而一律归于消灭,则既不利于私权保障,也与“物尽其用”的原则相悖。因此,我国未来征收立法应明确征收关系人在扩张征收中的权利存续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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