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所述的“全部征收”请求权,其所针对的就是在所有权物理分割意义上,当所有物被部分征收时,被征收人享有的扩张征收请求权。而接下来要分析的“完全征收”请求权,其所针对的则是在所有权权能分割与时间分割的意义上,当所有权的部分权能或者部分使用时间被剥夺或限制时,被征收人享有的就征收标的之全部权能或者全部时间请求予以征收的请求权。因而在此意义上,如果说“全部征收”是一种“量”的扩张征收的话,那么“完全征收”就是一种“质”的扩张征收。完全征收是由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征收和所有权的部分时间征收,转由对所有权本身的征收,因而完全征收实质上即为所有权本身的征收。
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征收立法对完全征收作了规定。如德国《建设法典》第92条第2款规定:“土地被设定地上权的,其所有权人可以放弃对其土地设定的负担而要求征收土地的所有权,如果土地被设定其他权利负担,该负担与物权对其不公平的,所有权人可以要求征收其所有权。”日本《土地收用法》第81条规定:“在使用土地的场合,使用土地达三年以上时,因使用土地使土地的形状、性质发生变更时,或者欲使用的土地上有土地所有者所有的建筑物时,土地所有者得请求其土地的征用。”[9]韩国《土地征收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土地征收条例”也有类似规定。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57条就“临时用地”情形作了规定,其规定临时用地不得用于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但该法未就如果临时用地超过2年期限时,其法律效果为何做出进一步的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该规定对抢险救灾等急需用地时的临时用地作了规范,并且明确改变了《土地管理法》中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规定。因此,依该规定,如果由临时用地变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解释上,该审批手续应包括农用地转用手续、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手续等。因此,可以认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已经赋予了集体土地所有人以完全征收请求权。当然,上述规定是不明确的,因而在未来的征收立法中,应当做出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