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征收扩张请求权
王洪平;房绍坤
【摘要】征收扩张请求权是公益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享有的一项权利,旨在实现被征人的财产权保障征收扩张请求权分为全部征收请求权和完全征收请求权两个类型,当征收标的因征收而剩余的部分已不敷从来之使用时,被征收人可行使全部征收请求权;当所有权的部分权能或者部分使用时间被剥夺或限制时,被征收人可行使完全征收请求权,我国未来的统一征收立法应对被征收人的征收扩张请求权及其行使条件做出规定。
【关键词】征收扩张请求权;全部征收请求权;完全征收请求权
【全文】
在公益征收中,比例原则是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比例原则要求,征收标的仅以公益事业所需之必要范围为限,超出必要限度者,不在征收的范围,并且征收请求人无权请求征收,而征收人也无权予以征收。但若从被征收人的财产权保障角度而言,如果将征收的标的范围严格限于公益所必需者,恐怕于被征收人的权益保障反而不利。为此,为更周全地保障被征收人的财产权益,法律应赋予被征收人以征收扩张请求权,请求征收人征收超出必要范围的标的。征收扩张请求权包括“全部征收”请求权与“完全征收”请求权。我国现行法未规定征收标的的扩张制度,因而有关征收扩张请求权也就没有相应的规范依据。但从征收法制的完善角度而言,我国未来的统一征收立法必将确立该制度。有鉴于此,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对这一制度作一探讨,以期对我国未来征收法制完善有所裨益。
一、征收扩张请求权的根据
征收扩张请求权是公益征收中被征收人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在权利性质上,从征收扩张请求权向国家提出的角度而言,其为一种公法上的权利;但从征收扩张请求权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私法权益角度讲,其亦为一种私法上的权利。因而,征收扩张请求权既为一种公法上的请求权,同时也为一种私法上的请求权。
关于征收扩张请求权的根据,学说不一。有人认为,该权利源自征收补偿中的“完全补偿”原则,因而法律对于征收扩张请求权无需再作规定。另有人认为,该权利是与征收补偿相关联的一项便宜制度。史尚宽先生认为,该权利为法律顾及土地之经济的使用及被征收人之利益所特设的制度。[1]笔者认为,对于征收扩张请求权的根据,不能以征收补偿的原则为出发点进行推演。从征收法的体系角度看,虽然有域外立法例将扩张征收(或“一并征收”)规定于征收法的“补偿”部分,如韩国《土地征收法》,但准确地说,扩张征收并不属于征收补偿的范畴,而应属于征收标的范围的确定范畴。而只有确定了征收的标的范围后,才涉及到征收补偿的问题,因此上述前两种观点从补偿角度来探寻征收扩张请求权的根据,存在“前后倒置”的逻辑问题。笔者认为,征收扩张请求权的设置,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财产权益和贯彻“物尽其用”的财产法原则。从法理角度讲,征收的比例原则旨在控制征收人征收权的扩张和滥用,而非相反地对被征收人的权益保障做出限制。因此,赋予被征收人以征收扩张请求权,与比例原则不相冲突,甚至是比例原则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