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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的制度起源与人文精神解构

公司社会责任的制度起源与人文精神解构


甘培忠;雷驰


【摘要】伴随大型企业的出现以及公司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不断加深,传统股东利益本位的价值观遭遇到了更加社会化的群体利益诉求的冲击。反垄断立法可以被看成是现代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源头。经过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推动,公司社会责任成为了工业正义的基本价值和人类生活准则的最新部分。在这样一个经济全球化和生态全球化的时代,人类共同价值的传播与接受的速度将快于以往一切社会。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制度起源;人文精神;终极关怀
【全文】
  

  司社会责任是公司法学界以及整个社会科学领域近百年来争论不休[1]的话题。其中涉及的节点不仅包括其概念的内涵确定,社会责任的属性(道德责任抑或法律责任),国际范围的统一标准和各国经济发展阶段及文化背景的冲突适应关系,传统的公司目的的维持和颠覆等;还涉及公司社会责任的区间边界,公司治理的理念变化和公司权力资源分配格局面临的挑战,董事传统法律义务的调整,公司经营政策理论支撑的哲学基础,公司与政府、公司与社会的关系;甚至关涉到整个资本主义社会建构基础的正当性问题。公司是契约社会成员理论,公司契约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公司能力理论,公司公民理论等,纷纷挑战传统公司法固守的股东本位理论;在强大的舆论引导下,政府、国际机构、非政府组织发起了种种推进公司社会责任的现实行动,制定公司社会责任的普遍标准,发布公司社会责任方面的软法性质的文件,觉悟较早的跨国公司和上市公司开始公告公司的社会责任履行报告。与此同时,公司社会责任开始了嵌入公司法律制度的进程。从法律发展的视角观察,公司社会责任已经早早越过了理论创建和争论的孕育期,作为一个制度新生儿加入到公司法律的阵营之中。新的争论只能局限在它是好孩子还是坏孩子的层面了:论证其好,就要说明它与社会发展的同步性;论证其坏,就要考虑如何控制它的坏毛病在常人社会里肆意发作。


  

  本文作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的出现代表了商业文明的进步,体现了社会共同体其他成员对公司行为的理性期望,其入法成为强制性规范也具有法理层面的价值正当性。但是,作者也反对以利益相关者理论取代或者颠覆公司股东本位理论,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义务应当限制在法律规定和普遍道德框架之内,公司为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存在的目的性仍应予以法律维持。这种观点,可以被看成是中立和妥协的思想产物,在哲学上可归结为中庸、二元论和社会进化的观点。基于此出发点,作者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制度起源和人文精神价值发表个人浅见,以与方家商榷。


  

  一、反垄断: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建设的奠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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