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资额限制问题
《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此项限制为依据旧《公司法》规定,现行《公司法》第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已取消了该等限制。
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于2006年9月22日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重点条款解读,也已明确规定《暂行规定》中的第6条不再执行。
关于出资方式问题
《暂行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出资方式。根据《公司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务、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1)以固定资产出资
《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固定资产投资而改变原经营规模或内容的,投资前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并征得原审批机关的同意。
(2)以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出资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指的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而非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的利润。
(3)既可以人民币出资,也可用外币出资;既可以用自有资金出资,也可以用借贷资金出资。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企业性质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企业为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中国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属于中国法人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但是,在投资限制类领域时,需要审批。投资中西部时,符合条件可享受优惠。
《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可以看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企业的特殊地位,其既不同于外商投资企业,也有别于一般的内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