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若干问题
丁华磊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投资资格;出资方式
【全文】
目前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主要法规为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新《公司法》、六部委10号文等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以及我国外商投资政策的调整,使得正确理解和适用暂行规定显得尤为重要。笔者根据实务操作经验,总结以下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问题,供参考。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认定问题
《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投资者股权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
(1)方式
设立企业或购买股权(购买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应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规定》【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
(2)以本企业名义
必须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进行的投资行为,其不同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的再投资行为。
(3)被投资公司
被投资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资格审查问题
《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只有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才能投资:注册资本已缴清;开始盈利;及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外商投资企业需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资格证明函》后方可到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外汇局2006年4月24日颁布《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执行意见”)的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已不再审查相应的投资资格证明。执行意见第7条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以后,可以依法开展境内投资。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出具相应的境内投资资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