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以上从法院实践、法官宣传和学界认知三个维度对我国司法能动的透视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司法能动在我国就是法院积极主动运用手中的司法裁判权去调研、去调解、去裁判,以实现社会纠纷的和谐解决。服务“三保”、弥散金融危机给社会经济和稳定造成的冲击是司法能动的直接目标和终极使命。所谓能动司法只不过是传统的政务性司法在金融危机冲击下的重现与强化。我国司法能动遵循的是一种案结事了的政治实用主义哲学。这与在西方国家本是一种宪法审查哲学的司法能动犹如冰火两重天。
三、中国特色:以能动的名义回归传统
我国司法能动所指向的不是宪法审查而是传统的政务性司法。我国政务性司法传统由来有自,在此就从头说起。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廷颁布官制改革上谕,宣布“刑部著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21]近代立宪意义上的司法建制和司法改革序幕由此拉开。但这份上谕的象征意义几乎成了其意义的全部,因为内忧外患的清末政府不久就因武昌“城头变幻大王旗”而轰然倒塌,包括司法在内的官制改革根本没来得及实质性启动。武昌起义催生的中华民国先是内忧不断接着便是外患不止,司法建制与改革所必需的稳定的政治局面与和平的国家状态均求而不得,是故,民国司法尽管为后来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发展积累了不少经验教训,但它本身同样未来得及形成自己的传统。
具有某种历史吊诡意味的是,在当时的民国版图范围内的革命政权却事实上逐渐地形成了自己的司法传统,且这种传统随着1949年革命成功而得到保持和延续,并且不再囿于原来那个边区政府一隅而是在全国范围内发扬光大。
这种诞生于革命烽火岁月、浸淫着政务思维的传统司法,其特征如何呢?对这种司法传统之形成产生过重要影响的董必武对此曾有过全面概括。他说:“我们党从井冈山建立革命政权的时候起,就有了自己的政法工作。人民政法工作和军事工作、经济工作、文教工作一样,在党中央和毛主席的领导下,从民主革命到社会主义革命,逐步积累起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自己的优良传统。这就是服从党的领导、贯彻群众路线、结合生产劳动、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22]
但随着“文革”结束和改革开放国策的贯彻实施,传统的走“群众路线”的人民司法亦自觉不自觉地搭上了时代的改革列车。1988年召开的第14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决定对审判方式进行改革,如加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调整调解与判决之间的关系等等。当初这场审判方式改革旨在提高司法裁判效率,解决积案问题,但它牵一发而动全身,一系列接踵而至的法院改革由此揭幕,其中以1999年和2004年启动的人民法院“一五”、“二五”改革最为瞩目。正是在这股司法改革的浪潮中,传统司法的群众路线日渐萎缩,我国司法呈现出走出“传统”、奔向“现代”的新形势。
但各级法院为应对金融危机而开展的司法能动运动,在很大程度上放慢了甚至是中止了司法由传统迈向现代的步伐。司法能动运动使得正准备现代化的我国司法走上了回头路,重返群众路线的传统司法。质言之,我国司法的能动之路通向的不是现代而是传统。以陇县模式为例,该模式“最核心的一条就是坚持实事求是、群众路线”。陇县“能动司法模式”的成功之处,在于立足国情、省情、县情,实事求是,坚持群众路线,走司法专业化和大众化相结合的道路,有效地解决了困扰当地法院的执行难和涉诉信访等问题。[23]总之,昔日被“改”掉了的群众路线又借着司法能动的春风再次浴火重生,并主导着我国的司法实践。
随着群众路线的复活,曾经淡出司法实践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亦重返法庭、大放异彩。与相呼应的是,“法院干警”这个一度隐退的旧称谓再次兴起、成为时尚。在2001年法院符号化改革中肩章和大盖冒被双双卸下,象征司法职业神圣与威仪的“法袍”和“法槌”悄然落户各地法院,成为法庭审判的新风景。但在这场司法能动运动面前,“法袍”显得不合时宜、“法槌”缺乏敲响空间。“你要穿法袍就和群众保持距离了”。[24]在“法院干警”能动地“送法上门”、“送法下乡”以及“就地办案”时穿法袍必然会碍手碍脚。
综上所述,司法能动运动业已使我国司法从外在化的“行头”、“称谓”到内在性的“审判方式”、“审判功能”都发生了本质性的嬗变。我国司法又重新回归到了传统的政务性司法。法院“一五”和“二五”期间所实行的内外改革成果部分(甚至是大部分)被搁置乃至抛弃,重返延安时代的传统人民司法可谓是我国司法能动的本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