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各级法院都把应对金融危机作为其重要任务。2010年,最高法院在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时说:“加强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司法应对。针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加强调查研究,提出能动司法的要求,适时调整司法政策;制定适用合同法、保险法等11个司法解释,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和规范;及时制定审理企业破产、公司清算、房地产、劳动争议案件等14个司法文件,指导地方各级法院妥善审理相关案件。”福建高院在2010年的工作报告中指出:“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省法院坚持把服务保障海西建设与落实中央、省委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揽子计划和政策措施结合起来。继2008年底出台为我省经济持续较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22条意见之后,多次召开专题工作部署会及与金融单位、企业家座谈会,研判解决审判工作新情况、新问题。”仅由这些工作报告可知,我国法院所开展的形式多样的司法能动都是为应对金融危机而能动,金融危机是这场司法能动运动最主要的幕后推手,认识到这种背景特征才能深刻理解我国司法能动的特性。
二、内涵解析:从理论和实践出发
“冲击-反应”模式下的我国司法能动,其基本涵义如何不容回避。笔者拟从学界认知、法官宣传和法院实践三个维度来解析这种司法能动。但限于本文研究旨趣,将重点解析法官宣传和法院实践中的司法能动。
在我国,“司法能动”是个舶来品,多数人对它的认知还不无片面、肤浅。据研究,我国有九种不同的司法能动观,它们分别为:(1)全能的司法能动观;(2)政治意义上的司法能动观;(3)司法方法意义上的司法能动观;(4)化解社会纠纷意义上的司法能动观;(5)选择性的司法能动观;(6)立法性的司法能动观;(7)实质正义的司法能动观;(8)被附会、曲解的司法能动观;(9)司法亲民意义上的司法能动观。[8]关于此九种司法能动观的具体所指单从其名称上亦可明白几许,无需在此详尽引述。毋庸置疑的是,这种种的司法能动观对中西司法能动截然不同的涵义和适用语境均缺乏足够清晰的认知,既不能发现我国司法能动本质上的人民司法、服务司法特质,又不能充分理解西方司法能动与其所适用的宪法审查语境之间存有何种关系渊源。
然而,与学界对司法能动的混沌认知现状相比,法官宣传和法院实践中的司法能动就相对清晰得多,它们对司法能动的认识和把握基本一致。关于法官宣传和法院实践中的司法能动之真实样态,笔者拟选取两位大法官——王胜俊和公丕祥——口中及笔下的司法能动与被树立为典型的两家法院的司法能动实践为标本进行分析概述。
分析、整理王胜俊和公丕祥有关司法能动的讲话及文章,可将其司法能动认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关于司法能动的理论和实践根基,两位大法官均认为,我国司法的政治性、人民性及现实的司法国情条件决定了我国司法需要能动。公丕祥对此有系统的阐述,他说:“司法作为党治理国政的一种方式,归根到底是受党的根本任务所决定并为之服务的。司法权是一种至关重要的执政权……我国司法被称之为‘人民司法’,具有人民性的本质属性,这就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必须主动加强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9]王胜俊在调研时指出:“从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和现实国情来看,能动司法更加符合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在我国,人民法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的民主政治发展道路中肩负着十分重要的政治使命。”[10]
其次,关于实施司法能动的具体举措,两位大法官都重点强调了司法调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及以送法下乡、送法上门为主要形式的诉前干预性司法等等。
王胜俊曾在会议上要求各级法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在案结事了上下功夫,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申诉、信访等各个环节,拓展调解领域,注重调解质量,提高调解效率,努力从根本上化解矛盾”。[11]公丕祥则认为:“按照‘调解优先、调解前置’的要求,将诉讼调解贯穿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争取多用调解的方式审结案件,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今年(按:指2009年)1-5月,全省(按:指江苏省)法院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到61.86%,同比上升2.77个百分点。”[12]由此可知,司法调解举足轻重,是司法能动一项不可替代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