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最高上诉法院2006年3月23日在一起案涉中国香港地区的上诉人提起的上诉案件中,其判决进一步肯定了这一点。在该案中,南非两家公司声称两名香港人存在欺诈,在南非开普敦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名香港被告支付4000万兰特的赔偿。两名香港人在南非没有住所和居所,是南非法律中的“外地人”。于是,南非原告向开普敦高等法院提出单方申请,请求法院签发扣押令,扣押两被告在南非的动产和不动产。在财产被扣押后,两名香港被告请求开普敦高等法院解除扣押,声称他们只是在财产被扣押后才了解原告有扣押财产的意图,并且法院已经签发了扣押令,再说,财产被实际扣押后他们已经无条件接受了法院的管辖。
对于两被告提出的理由,南非开普敦高等法院没有接受,作出了最终裁定,肯定了对财产的扣押。两被告对此裁定不服,在获得开普敦高等法院的许可后,向南非最高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南非最高上诉法院受理该案后,对南非法院以往作出的相关判例进行了分析。在这些案件中,南非法院都认为,在财产被实际扣押后,被告同意接受法院管辖已为时过晚,在这种情况下,南非法院不能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扣押,否则南非法院的判决可能得不到执行。例如,如果南非法院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扣押,当南非法院作出的判决需要在其他国家执行时,被告可能会向其他国家法院提出,他接受南非法院的管辖不是自愿的,而是因为财产被扣押后为解除扣押而被迫接受南非法院的管辖。外国法院就可能不会执行南非法院的判决,而南非法院又解除了对被告财产的扣押,该判决也无法在南非得到执行。经过上述分析,南非最高上诉法院最终判定,被告在财产被扣押后接受南非法院的管辖,不能使南非法院解除对其财产的扣押。
但南非最高上诉法院同时指出,在此情况下,并非意味着外地人被告不能获得任何救济。外地人被告仍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撤销对财产的扣押。在收到该申请后南非法院会考虑案件的所有相关情况,如请求的数额、原告胜诉的可能性、被告的资金状况、判决在被告的住所地国家执行的可能性、继续保留扣押给被告带来的困境等等,然后南非法院会决定是保留对财产的扣押,还是撤销扣押或者让被告提供相应担保等。
在该案中,两名香港被告还提出,原告未经通知他们就请求法院扣押他们的财产,这种做法是不公正的。针对这种辩解,南非最高上诉法院指出,在当今网络十分发达的情况下,如果外地人被告获悉其财产将被扣押,他可能只需点一下鼠标就可让自己的资金或股票转移出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原告单方向法院请求扣押被告的财产并非不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