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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行政指导的历史之维

  

  我国行政指导的发展时间短。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无责、权、利,仅是国家机关的附属物,行政命令是国家进行管理的主要手段。我国在实行市场经济之前也存在少量的政策性指导,如号召节约用水、用电;提倡晚婚、晚育;推广农科技术等。但不是一种重要的行政管理方式,最能体现行政指导作用的是社会经济领域中的行政指导。近年来,政府鼓励企业兼并,大力发展企业集团。为了改善国有企业技术水平低、市场竞争能力弱的情况,从80年代起,下发了许多关于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性文件。到1995年,全国大中型工业企业拥有技术开发机构13107个。政府还实行“抓大放小”政策,重点扶植机电、石化、汽车、建筑四大主导产业,促使经济在转型中发展。国务院为了促进西部发展,推动东西合作,发布了许多指导性文件。如1993年《关于加快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发展的决定》;1994年《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995年决定今后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重点转向中西部并优先发展农业、交通、能源等产业。在国务院的指导下,1991一1995年东部地区近4亿元人民币被引入新疆,开发棉田140万亩。行政指导还被广泛地运用于协调企业之间的关系,处理体制改革所遗留下来的问题。就当前的情况看,行政指导在各个行政领域势必进一步蔓延。可以并行不悖的是,在制定过程中的《行政程序法》将规定行政指导基本规范。


  

  行政指导在中国表现显然要单纯一些。在中国看来行政指导是保持国家与市场协调、政府与企业共生的良好有效的手段。政府通过行政指导主要起的是监督和引导企业发展的功能,这种功能和作用是辅助性的而非主导性的。而日本恰恰相反把行政指导作为“贸易立国”的重要的手段,构成一种政府主导经济的局面。因此,当日本成为世界经济大国、贸易充分自由化时,行政指导所能适用的空间便显得有限。中国则不一样,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然是当前重大的任务。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经济的若干问题的决议》这样表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和制定,提出发展的重大战略、基本任务和产业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实现经济增长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加强对区域发展的协调和指导,积极推进西部大开发,有效发挥中部地区综合优势,支持中西部地区加快改革发展,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鼓励东部有条件地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完善政府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决策程序,充分利用社会智力资源和现代信息技术,增强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要改善宏观调控体制,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通过行政指导尝试改革,或者将行政指导定型为一种有益的管理方式,这些都是必然也是有益的突破。和日本不同,行政指导在中国仍有很大的适用空间,具有很大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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