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权利限制的内部理论与外部理论尽管主要针对基本权利,但同样也可以适用于股东查阅权。根据这些理论,笔者认为对股东查阅权的行使应该进行三个方面的限制。
第一,股东查阅权的行使不应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及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公司内部形成了公司、股东、经营者三方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这些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产生权利冲突。股东查阅权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使股东更好地实现自身利益。然而,该权利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会与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形成紧张关系,因为股东查阅权的行使对象直接指向公司财务等信息,包括诸如利润、成本等大量商业秘密信息,股东经查阅而获得了这些信息并不能保证其不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也就是说股东查阅权的过度扩张可能导致公司商业秘密的泄露。因此,股东查阅权的行使应以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为限。
第二,股东查阅权的行使不应影响公司的运营效率。股东查阅权在一定程度上也与公司的经营权产生冲突,因为公司为了保障股东行使查阅权,必然需要承担支持股东行使权利的附加成本。例如,整理、管理公司信息资料需要人力和物力,安排股东查阅账簿需要设置特定场所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配合,等等。这些非日常经营的成本耗费可能挤占公司经营成本。如果公司经营情况不佳或者财务运作存在不规范的情形,一旦这些管理信息、财务信息被非经常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股东掌握,即使不会影响公司的未来发展,也可能妨害公司管理层经营行为的自主性与独立性,并引发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之间的矛盾,从而给公司经营带来负面影响。换言之,股东查阅权的过度行使可能降低公司的运营效率。因此,股东查阅权的行使应以不影响公司的运营效率为限。
第三,股东查阅权的行使不应损害公共利益。权利的保障是有成本的,股东查阅权制度的设立、运行需要成本,解决权利冲突也会产生成本。制度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命题就是制度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从而促进经济增长。因此,一项制度的设立或者变迁,其合理性与正当性在于预期收益大于成本。股东查阅权保障制度的建构也受限于成本与收益的衡量,即保障股东行使查阅权的成本付出能够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些公共利益的获得正是股东查阅权外部制约的目的。因此,股东查阅权的行使止于公共利益,以不损害公共利益为限。
虽然股东查阅权的过度扩张会带来诸多负面效应,对其进行限制非常必要,但对股东查阅权进行保障也是必不可少的。这是因为,如果仅仅着眼于公司利益的保护而过分限缩股东查阅权,则可能严重影响股东财产性或身份性权利的行使,对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也可能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均衡造成破坏。如此一来,就产生了保障股东行使查阅权与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公司运营效率以及公共利益保护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构成了股东查阅权内在制约的基础。也就是说,保障股东行使查阅权应当不会使商业秘密招致泄露,不会影响公司的运营效率,也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达致这一限制目的,法律规范的制定与适用必须往返于冲突的权利两极之间,寻求权利保护的最佳平衡点。
二、国外股东查阅权限制与保障的立法考察
(一)美国的股东查阅权制度:立法与司法实践
美国普通法基于股东与公司间的契约关系,从确保股东获取公司资讯以决定投资组合与监控公司的视角出发,赋予股东查阅公司账簿和记录的权利。其范围相当广泛,涵盖公司的账簿、记录、章程细则、文件、合同、股份登记簿、公司日记簿、会计账簿、议事录以及其他有助于保障股东在公司中的投资利益与履行股东职责的各种信息。然而,如果对广泛的股东查阅权不加限制而任其恣意行使,势必因权益的冲突而导致诸多弊端。例如,股东恣意行使权利而干预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又如,商业竞争对手通过购买公司股份以获取公司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来敲诈公司等恶意竞争行为等。[2]为此,美国普通法规定股东的查阅行为必须符合正当目的的要求,亦即股东拥有查阅公司记录和账簿的权利并非绝对。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美国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美国示范法》和各州成文法也纷纷强化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股东查阅权的限制与保障制度得以细化。综观美国普通法和制定法的规定,其对股东查阅权的限制方式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