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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宪法中“法律”的分析

  

  宪法130条第3款:“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制定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3.人大立法和行政立法共同予以具体化的情况。宪法8条第1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这里所谓“在法律范围内”所指的“法律”应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户(即承包方和农村个体工商户)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的法律依据。就承包土地的农户而言,主要体现为土地承包法第17条。该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就经营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的个体工商户而言,主要体现为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3条:“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宪法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与土地征收、征用有关的法律规范有:土地管理法2条第4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属于“照抄”。农业法71条:“国家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物权法对于征收和征用的规定相对全面,该法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该法第44条规定了紧急情况下的征用;第121条规定了对用益物权人的补偿,第132条规定了对于承包人的补偿。国务院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条、第25条、第27条就土地征用的程序做出了规定;该条例第26条对土地补偿费做出了规定。


  

  宪法13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实践中主要涉及不动产征用,对于动产征用没有相关规定。对于房屋的征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6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对于土地的征用主要是上述宪法10条第3款的具体化情况。


  

  宪法19条第4款:“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全国人大制定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在职业教育法212628条中也有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国务院制定了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教育部制定了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宪法89条第十六项规定,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我国尚无紧急状态法,但是已经制定了戒严法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宪法95条第3款:“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制定了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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