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130条第3款:“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制定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3.人大立法和行政立法共同予以具体化的情况。宪法第8条第1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这里所谓“在法律范围内”所指的“法律”应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户(即承包方和农村个体工商户)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的法律依据。就承包土地的农户而言,主要体现为土地承包法第17条。该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就经营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的个体工商户而言,主要体现为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3条:“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与土地征收、征用有关的法律规范有: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属于“照抄”。农业法第71条:“国家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物权法对于征收和征用的规定相对全面,该法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该法第44条规定了紧急情况下的征用;第121条规定了对用益物权人的补偿,第132条规定了对于承包人的补偿。国务院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25条、第27条就土地征用的程序做出了规定;该条例第26条对土地补偿费做出了规定。
宪法第13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实践中主要涉及不动产征用,对于动产征用没有相关规定。对于房屋的征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对于土地的征用主要是上述宪法第10条第3款的具体化情况。
宪法第19条第4款:“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全国人大制定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在职业教育法第21、26、28条中也有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国务院制定了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教育部制定了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宪法第89条第十六项规定,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我国尚无紧急状态法,但是已经制定了戒严法、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宪法第95条第3款:“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制定了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