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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宪法中“法律”的分析

  

  宪法59条第3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对此,全国人大制定的选举法及其几次修正案作了全面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全国人大颁布了特别行政区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宪法7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宪法97条第2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宪法102条第2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这三处主要是由选举法予以具体化的;其中关于罢免的程序,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5、45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8条)、代表法(第5条)都有规定。


  

  宪法67条第四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立法法第42~47条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做出了具体规定。


  

  宪法7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这里的“法律”应当是关于代表、委员提出议案的程序相关的“法律”。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0条、代表法第10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1条第2款、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12条第3款对于全国人大代表和委员提出议案的程序进行了规定。


  

  宪法73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第78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这两条也主要是由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予以具体化的。关于质询的程序,代表法第14条、监督法第35条也作了规定。


  

  宪法86条最后一款:“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为此制定了国务院组织法


  

  宪法89条第十七项规定,国务院有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全国人大制定了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发布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宪法91条第2款:“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全国人大常委会为此制定了审计法宪法109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本条也是由审计法予以具体化的。


  

  宪法124条第3款:“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制定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并进行了多次修改。宪法125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本条也是由人民法院组织法(第7条)予以具体化的,民事诉讼法(第120条)、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行政诉讼法(第45条)也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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