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律”一词作为“遵守”、“制定”、“公布”和“执行”的客体,在宪法全文中共有七处。宪法第18条第2款前半句,“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第32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1]第67条第二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第一处“法律”。第67条第三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中的第一处“法律”字样。宪法第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宪法第115条,自治机关有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第13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2]
4.“法律”一词的其他用法共有六处。宪法第18条第2款后半句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第3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64条第2款:“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67条第三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中的第一处“法律”字样。第7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第115条前半句,“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在这种语境下,“法律”是一种概括性的表述,涉及的领域不特定,指向的对象也不特定,因此,不需要专门立法予以具体化。
二、宪法文本中的“法律”被法律规范具体化的情况
纵观整个宪法文本,在所有出现“法律”字样之处,除了不需要制定专门法律规范予以具体化的之外,全部“法律”都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具体化,只不过,具体化的程度、方式有所不同。
1.人大立法“照抄”宪法条文,且没有其他规范进一步具体化。宪法第2条第3款:“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里所要分析的是“管理国家事务”。与该条第1、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照可知,此款规定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外的形式。{2}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相关法律不能作为对此处“法律”的具体化,需要其他制定法规范才能转化成现实。一般认为,这里指的是人民通过工会、妇联等群众组织参与国家管理。相关的法律只有工会法(曾于2001年修正),该法第5条前半段的规定,“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显然,工会法只是照抄了宪法的条文,而且还没抄彻底,把“管理国家事务”改成了“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在意义上有一定区别。此外,没有其他法律规范对“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予以具体化的情况。各地虽然制定了工会法的实施细则,但是也不可能对于“管理国家事务”进行规定。
宪法第62条第三项规定,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宪法第67条第二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究竟何为“基本法律”?何为“其他法律”?[3]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全盘照抄了宪法的条文,没有进一步的细化。
2.主要通过人大立法将宪法文本中的“法律”予以具体化的情况。宪法第2条第3款:“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而言,一般认为,这里指的是,人民群众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各种形式,对经济和文化事业实行民主管理。{3}关于人民群众对于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民主管理”,有多部法律规范予以规定。工会法第19、20、35、53条,公司法第18、45、52、68、71、109、118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10、11、49、51、53条,乡镇企业法第14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8、9、25条,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26条等都有相关规定。宪法第16条第2款:“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和宪法第17条第2款:“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本身是宪法第2条第3款的具体化,其相关立法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