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宪法中“法律”的分析
管华
【关键词】
宪法文本;“法律”具体化;人大立法;行政立法
【全文】
所谓宪法文本中的“法律”是指在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及其四次修正案)的文本中包含的“法律”字样。宪法文本中的“法律”究竟只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还是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等全部表现形式,在理论上尽可以争议;但是,在我国的实践中,宪法文本中的“法律”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不同的涵义,有时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有时则可以包括其他规范。{1}就本文而言,笔者力图探明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宪法文本中的“法律”一词是否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本文所采用的“法律规范”一词是广义的,既包括人大立法,也包括其他规范)予以具体化?第二,如果需要的话,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是否已经存在相应的法律规范?宪法文本中“法律”被法律规范予以具体化的情况如何?第三、宪法文本中的“法律”被具体化的情况本身是否合法?是否有助于我国的宪政法治建设?
一、不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加以具体化的情况
此种情形主要表现为,宪法文本中出现的“法律”一词本身属于一种概括性表述,不指向某一方面的特别规定,也不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予以具体化。现行宪法文本中“法律”一词共出现了82处,其中,不需要专门的法律规范加以具体化的有33处,可以分解成以下几种用法。
1.“法律”和“宪法”、“行政法规”连用。在宪法文本中“法律”一词与“宪法”连用最为常见,共出现了十处。如宪法第5条第4款:“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5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33条第4款:“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第67条第七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第76条第1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第89条第一项,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宪法文本中“法律”和“行政法规”连用的情形也出现了两次。宪法第5条第3款:“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90条第2款:“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法律”和“宪法”、“行政法规”共同连用的情况在宪法中出现了三次。宪法第67条第八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第99条第1款前半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第100条:“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法律”一词作为修饰语,在宪法文本中表现为“以法律的形式”、“法律效力”、“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委员会”和“法律监督机关”等形式,整部宪法中这种情况共有五处。宪法序言最后一段:“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67条第三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第二处“法律”字样。第70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第1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