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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之法律再构建——以代孕为视角

  

  其次,“母亲”应当经过妊娠阶段,与子女有过一体的经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十月怀胎是母子建立血肉联系的最为紧要阶段。现在大部分女性在怀孕前都会进行所谓的“排毒”,给子宫和身体洗洗澡;怀孕期间非常流行胎教,胎教是胎儿和孕母之间的对话和交流,是孕母对尚未降世的婴儿的亲情教育。更为重要的是,妊娠阶段对孕母有很多不确定的风险,连自己性命都搭上的都有。这都说明怀孕非常辛苦,尤其生产,甚至是孕母和婴儿争抢生存机会的一个过程。没有经历这样一个过程的母亲不能算真正的母亲,生过小孩的女性经常说的一句话是:以后没有什么困难可以难到我了,因为连生小孩这样的困难我都挺过来了。妊娠是成为母亲的必经阶段,除非法律允许代孕。当然,这样的代孕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我们需要理解的是代孕或代孕合同“这一合同的目的并不是要消灭一位母亲的权利,而是要为了一位妇女的利益而引导另一位妇女成为母亲”[16]。正如美国M婴儿案件中哈尔维·索尔科法官所言:“如果一个人有权以性交方式生育,那么它就有权以人工方式生育。如果生育是受到保护的,那么生育的方式也应受到保护。本法庭认为这种受保护的方式可以扩展到用代孕生殖。”(BabyM,109N.J.396,537A.2d1227(1988).)


  

  最后,当委托“母亲”与代孕“母亲”对孩子的抚养监督权发生争议时,妊娠并与孩子有生物遗传关系的生物遗传“母亲”优先。代孕“母亲”的基本义务就是履行代孕合同,在孩子出生后,将孩子交付给委托“母亲”。代孕委托既然是法律允许的行为,那么代孕委托合同就应当由法律保证履行,除非孕母同时是生物遗传“母亲”。我们知道,母性是一种生物本能,当动物母亲意识到外界要侵夺或伤害其幼雏时,会竭力抵抗甚至以死相争,更何况是我们人类自身,没有比尊重用自己的卵子怀孕生养孩子母亲的抚养监护权更为尊重人权的行为了。


  

  也许,有朝一日,人类步入到无性生殖社会时代,整个生物进化终点又回到起点,对于克隆技术和克隆人予以肯定并大加推广,届时,生物学、社会学和法律又得对“母亲”重新界定,甚至不需要“母亲”这个词和这种亲属关系了。人类只得静观自身之变!


【作者简介】
吕群蓉,西南政法大学博士。
【注释】汉语大字典编委会.汉语大字典.四川辞书出版社、湖北辞书出版社,1986.2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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