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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之法律再构建——以代孕为视角

  

  在法律上,母亲可指有血缘关系的自然母亲,也可指由收养而形成的拟制母亲。但不管是自然血缘形成的母子关系还是拟制血缘形成的母子关系,在现代医学之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技术运用于辅助生殖之前,子女的母亲都是确定的,不会产生歧义。罗马法关于婚生子女的推定原则和胎儿利益的保护原则正好说明了这一点。罗马法关于婚生子女推定的规定,“妻子的丈夫就是子女的父亲”,这是根据夫妻互负同居和贞操的义务而来的,所以要推翻这个推定,就必须提出确凿的反证,例如丈夫证明自己未与妻子同居,或是妻子与他人有婚外性关系。否则,妻子生的子女就是丈夫的子女,母亲的丈夫就是子女的父亲。这个原则目前还是通用的[5]。同时罗马法采取“子女身份从母”的原则确定其自由身份,因从母较从父易于确定:子女出生时母亲是自由人(包括解放自由人)的,子女就是自由人;出生时母亲是奴隶的,子女也就是奴隶[5]。当然,罗马法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受到当时战争和希腊哲学的影响,哈德里安努斯帝规定,凡胎儿自怀孕至出生,生母曾一度取得自由权的,纵使生母于分娩时仍为奴隶,出生的婴儿即为自由人。这一“关于胎儿的利益视为已经出生”的原则,为后世各国民法所遵循[5]。


  

  从上述分析可知,在传统自然生殖方式下,“母亲”这一概念是集遗传母亲、生身母亲、养育母亲为一体的,因此罗马法才规定“子女身份从母”。但现代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使得供卵与生育割裂,使得受孕、妊娠与分娩分裂,导致“母亲”角色的裂变,使“母亲”职能相分离。


  

  二、医学的发展对“母亲”传统含义的冲击


  

  医学在辅助生殖技术(辅助生殖技术对人类的繁衍已经做出了重大贡献,这可以各国和各地区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为证。辅助生殖技术从三个方面实现想要子女又不能生育的父母的梦想:一个是借他人之精子,一个是借她人之卵子,还有一个是借她人的子宫。对于借精子的情形,世界各地立法基本已经作出了相同的规定,理论界也基本达成共识即:精子提供者是为了帮助不育夫妇而实施的善举,不应承担父亲的责任,也不应当以生父身份去申请子女的认养。《法国民法典》第311-19条规定:“由第三人作为捐赠人提供协助,以医学方法进行的生育,捐赠人与采用医学方法出生的儿童之间,不得确立任何亲子关系。对捐赠人,不得提起任何责任之诉。”美国《统一父母身份法》规定“献精者不是该子女的生父。”许多州法律也明文规定受精者的丈夫是孩子的法定父亲,承担扶养子女的义务。)方面的发展历经了和正经历着人工授精(人工授精(artificialinsemination)是将指男性精液用人工方法注入女性子宫颈或宫腔内,以协助受孕的方法。主要用于男性不孕症。人工授精有配偶间人工授精、非配偶间人工授精两种。配偶间人工授精后所生子女的身份非常明确,在此无需讨论。在非配偶间人工授精的情况下,捐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试管婴儿(试管婴儿是通俗名词,在专业文献中称为体外授精及胚胎移植。试管婴儿是指精子和卵子的结合是在试管内进行,形成胚胎。然后将胚胎移植到子宫腔内,使之能在子宫腔内种植、发育,最后降生人世的一种生育方法。由于精子和卵子的受精及最早期胚胎的发育是在试管内进行的,因而把出生的婴儿称“试管婴儿”。1978年7月,在英国诞生了世界第一例试管婴儿;1985年4月,在台湾省诞生了中国第一个试管婴儿)和克隆(科学家把人工遗传操作动物繁殖的过程叫克隆,这门生物技术叫克隆技术,其本身的含义是无性繁殖,克隆技术不需要雌雄交配,不需要精子和卵子的结合,只需从动物身上提取一个单细胞,用人工的方法将其培养成胚胎,再将胚胎植入雌性动物体内,就可孕育出新的个体。这种以单细胞培养出来的克隆动物,具有与单细胞供体完全相同的特征,是单细胞供体的“复制品”。克隆技术可以用来生产“克隆人”,可以用来“复制”人,因而引起了全世界的广泛关注。)等技术分立或并存的阶段。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对“母亲”传统定义的冲击主要表现在女性有生殖系统问题而又想要子女的情形以及克隆技术。因为对于捐精者的身份和责任目前世界各地立法已经作出了基本相同的规定,理论界也基本达成共识,即:精子提供者是为了帮助不育夫妇而实施的善举,不应承担父亲的责任,也不应当以生父身份去申请子女的认养。所以辅助生殖技术对亲属认定方面的影响主要在母亲的确定上。下文以卵子的提供者和子宫的提供者与“母亲”的关系为考虑因素分析医学的发展对“母亲”传统定义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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