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复合编织袋调查中,美国商务部认为,位于某工业园的一家公司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具备“地区专向性”,因为《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给予指定地理区域内某些企业的补贴,属于专向性补贴,而工业园正是为了给园内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而设立的。专家组认为,如此分析属于循环论证,因为该土地本身就是一个场所。此外,专家组称,在中国,政府是土地的最终所有者,这就意味着,企业在任何时候于任何地方获得了土地使用权,都是从政府那里得到了资助。如果按照美国的逻辑,那么不管在何处提供土地使用权,都是具备地区专向性的,因为土地总是有区域位置的。专家组说,在本案中,美国商务部认为整个工业园,而不是该公司获得的某块土地,属于协定所指的“地理区域”;美国商务部没有证明工业园提供土地使用权构成了一种特殊制度,与工业园之外提供土地使用权属于不同的资助。因此,专家组认定,美国商务部的“地区专向性”裁决,不符合协定的规定。
三、基准
美国商务部在确定补贴利益是否存在以及补贴利益的数额时,没有使用中国国内产品的价格作为基准(benchmark),而是使用了中国之外的价格。专家组在分析了相关案例后认为,在政府主导(government predominance)作为某个产品的供应方时,调查机关就可以使用其他价格,而不是使用该国私营公司的价格,作为确定补贴利益的基准,因为政府的主导影响了该市场的所有价格,使得国内的价格比较成为一种循环对比。
本案中,美国商务部认定96.1%的热轧钢和90%的双向拉伸聚丙烯来自国有企业,因此不能使用中国的私营公司价格作为基准,以确定补贴利益。专家组认为,美国商务部的决定没有错误。同样,对于涉案企业得到的土地使用权,由于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属于政府,土地价格受到了政府在市场上重大作用的干扰,美国商务部不使用中国的国内价格作为确定补贴利益的基准,这一决定没有错误。此外,对于美国商务部用同样方法处理国有商业银行优惠贷款问题,因为政府对银行业起到了主导作用,控制了市场的运营,干扰了利率,专家组也作出了类似认定。
最后,专家组还认可了美国商务部选择基准的实际做法,认为它的计算方法,符合协定第14条所要求的若干要素,例如“可实际从市场上获得的可比商业贷款”、“现行市场情况…包括价格、质量、可获性、适销性、运输和其他购销条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