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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廉租房制度

浅谈我国廉租房制度


朱建国


【关键词】廉租房制度
【全文】
  

  我国是一个人口稠密、居住资源紧张的国家。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较大,存在低收入家庭购房困难的问题。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的问题是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针对此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这表明了党和政府对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高度关注。


  

  通过纲领性文件和权威报告,可以知道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是一种保障性住房供应制度。加大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及低收入者的住房保障力度,既是社会公平和正义原则的体现,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但是,在我们微观生活层面,廉租房制度的含义具体是什么?它在推行中存在哪些问题?这需要我们进行下一步探索。


  

  一、廉租房制度的涵义


  

  “廉租房”顾名思义就是廉价出租的房屋。它不以赢利性为目的,由国家自筹资金建设的具有齐全设备,适当规格,拥有一定保障性的租住用房。廉租房制度是住房体系的保障制度。国家以租金略减、住房租赁、实物廉租住房等方式向无力购买住房等方式向无力购买住房的困难家庭和需要其他保障的特殊家庭而提供的一种最低住房保障。


  

  许多国家在住房问题上设立了各项保障制度。由于历史、经济发展、人均收入、人口密度、社会体制等方面不同,各国的住房保障制度有所差异,但总的来说,最根本目的都是想通过政府来解决其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而政府在住房保障中起着主导作用。比如,日本有一种住房,叫“公营住宅”,是专门用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我称之为日本式的“经济适用房”。可别小觑这“公营住宅”,它在缓解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方面发挥的作用可不小。早在1951年6月,日本就颁布了《公营住宅法》,至今已修改了14次,最新一次修改是2007年5月。但是,“以低廉房租向住房困难的低收入者提供住宅”的宗旨始终如一。又如,新加坡是一个多种族的移民国家,人口密度很大,建国初期1959年自治时面临着严重的“屋荒”,恶劣的住房条件导致公共卫生状况恶化和一系列社会问题,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为解决居住及其引发的社会问题,新加坡政府在1960年宣布成立建屋发展局,1964年推出“居者有其屋”的政府组屋计划。[1]


  

  二、我国廉租房制度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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