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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路——出版物案专家组裁决的思路

  

  专家组的研究思路,是按照“国际法的习惯解释规则”,即《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规定的标准,分析“音像制品分销服务”这一词的内涵。专家组习惯性地从查字典开始,确定其“通常意义”(ordinary meaning);从减让表的其他部分、GATS的实质性规定、GATS之外的其他协定以及其他成员(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的减让表,查看该词的“上下文”(context);结合了GATS的“目的及宗旨”(object and purpose)。专家组得出的初步结论是,中国的承诺包括通过互联网等技术进行的非物理形态音像制品的分销服务。随后,专家组又按惯例审查了“解释之补充资料”(supplementary means of interpretation),包括GATS谈判时的“准备工作文件”(preparatory work)和中国议定书的“缔约之情况”(circumstances of its conclusion),进一步确认了以上结论。


  

  四、国民待遇


  

  此处的国民待遇,指的是进口产品在国内的待遇。GATT第3条第4款规定,对进口产品在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等方面的待遇,不得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的待遇。专家组按照传统的思路,针对每种产品,从三个方面进行审查: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是否为“同类产品”(like products),涉案措施是否为影响进口产品在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规或要求,进口产品的待遇是否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专家组很快得出了肯定的结论。


  

  对于进口电影分销仅限于两家国有企业,而类似的国内产品则可以由任何在中国经营的分销商从事分销,美国认为构成了法律上和事实上的两家垄断,因此违反了国民待遇。专家组审查发现,中国的相关法规并没有规定只允许两家经营,而对于事实上的只有两家公司经营,美国没有证明这是中国适用某些法规的结果,也没有证明中国拒绝过哪家公司分销进口电影的申请,美国甚至没有证明哪家公司提出过这样的申请。专家组认为,美国没有证明中国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创设了这种两家分销垄断的状况;换句话说,美国没有证明这种状况归咎于中国,因此专家组不能认定这种两家分销垄断是否违反了国民待遇。


  

  五、小结


  

  对贸易权、服务贸易和国民待遇问题作出了裁决,专家组的任务就完成了。从整个专家组报告看,国民待遇的分析是比较容易的,服务贸易的分析主要解决了音像制品的电子分销问题。贸易权分析的份量最重,不仅就涉案措施是否符合承诺的问题作出了裁决,而且就如何实现涉案措施的目标并遵守WTO工作提供了“替代措施”,从而为执行裁决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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