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探路——出版物案专家组裁决的思路

  

  以上措施,散见于《出版管理条例》、《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电影管理条例》、《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等19个法规与文件。美国认为,这些措施违反了中国加入WTO时贸易权和服务贸易方面的承诺,并且不符合国民待遇的要求。


  

  二、贸易权


  

  美国认为,这些措施规定,只有中国国有企业才拥有读物、家庭视听娱乐产品、录音制品和供影院放映的电影等产品的贸易权(即进出口权),而在外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和个人无权进出口,这违反了中国承诺。美国所说的承诺,是指以下内容:一、《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83段(d)项规定,在加入后3年内,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将被给予贸易权。第84段(a)项规定,中国将在加入后3年内取消贸易权的审批制。届时,中国将允许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及外国企业和个人,包括其他WTO成员的独资经营者,在中国全部关税领土内进口所有货物(议定书附件2A所列保留由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和出口的产品份额除外)。第84段(b)项规定,关于对外国企业和个人、包括对其他WTO成员的独资经营者给予贸易权的问题,此类权利将以非歧视和非任意性的方式给予。二、《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5条规定,在不损害中国以与符合《WTO协定》的方式管理贸易的权利的情况下,中国应逐步放宽贸易权的获得及其范围,以便在加入后3年内,使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均有权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贸易,但附件2A所列依照本议定书继续实行国营贸易的货物除外。此种贸易权应为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权利。


  

  面对这一明白无误的承诺,即“中国将允许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及外国企业和个人,包括其他WTO成员的独资经营者,在中国全部关税领土内进口所有货物”,专家组的任务,就是确认涉案措施是否仅允许国有企业进口相关产品,从而排除了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和个人进口的权利。经过简单的分析,专家组就得出了肯定的结论。当然,专家组查看了“议定书附件2A所列保留由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和出口的产品”,发现涉案产品不在保留之列。这样,专家组就作出了裁决:不让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和个人进口有关产品,不符合中国承诺。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