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专门的侦查机构,有利于整合现有侦查资源,建立统一的职务犯罪侦查体系。2007年9月,国家成立了国家预防腐败局,其主要职责有三项:一是负责全国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二是指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预防腐败工作;三是负责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和国际援助。国家预防腐败局的建立充分说明了反腐败工作的复杂性,需要整合现有的资源,实现反腐败工作统一、有序地进行。党的纪检组织在犯罪侦查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也有与职务犯罪作斗争的丰富经验。所以,应该不断完善党的纪检监督,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我们认为,由党的纪检组织、政府的监察部门、国家预防腐败局和审计机关的部分部门以及检察机关的反贪部门组成新的专门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以预防、侦查和教育“三管齐下”的方式打击职务犯罪,不但可以继续发挥党的纪检组织的优势,而且有利于打击与预防、教育相结合,从源头上打击职务犯罪。此外,统一的侦查机构也有利于提高侦查效率,避免各机关之间相互扯皮,及时侦破案件,有效地打击职务犯罪。
3.建立专门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是国际公约的要求,也是加强国际合作的需要
我国历来重视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控制,并于2003年12月10日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第36条明确要求,各缔约国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设有一个或多个机构或者安排人员专职负责通过执法打击腐败。这是一项刚性要求,也就是说缔约国必须根据本国法律制度,建立反腐败机构。我们必须及时应对,按照公约的要求建立反腐败专职机构。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处安排编写的手册《反腐败的实际措施》第13条指出:“建立专门机构的好处是专业化、提高安全性和责任感。最后一点尤其重要,它使政治当局有可能衡量出来以某一数额的资源取得多大的成绩,并将反腐败的责任落到具体个人之上。这种衡量成绩的能力十分重要,因为贪污舞弊是隐蔽行为,如无强有力的执法手段,永远也查不出来。”{12}
“当代各种问题的全球化趋势使得国际合作变成了极其紧迫的一个优先事项,特别是在打击犯罪方面。”{16}我国政府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十分重视,正如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在联合国高级别政治会议上代表中国政府签署该公约前的发言中所说,中国政府反腐败的决心是坚定的,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的立场是明确的,中国愿意与国际社会共同努力,为促进中国和世界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为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做贡献。反腐败公约无疑给我国反腐败、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提出了新的挑战,如对现行的多个部门联合办案的格局提出了挑战。国际合作是崇尚法制的,这就要求反腐败工作必须遵循法制原则,查办腐败工作必须纳入法制轨道。从侦查制度的发展趋势看,对腐败犯罪的侦查职能要走向专业化和集中化,那种由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联合办案的做法必将结束。正如联合国文件所指出:“全球行动需要有各国的对等方案和战略。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专门协调预防犯罪工作的国家委员会和机构。”{15}所以,要广泛地进行国际合作,必须建立与国际社会要求相适应的反职务犯罪机构。
(二)具体设想
我国刑事司法将控制犯罪和保护人权的有机统一作为直接目的,并强调提高效率和保障权利的高度统一性,因而在组建专门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时,必然要体现上述价值观念。具体设想如下:
1.设立专门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
这一侦查机构由党的纪检组织、政府的监察部门、国家预防腐败局、审计机关的部分部门和检察机关的反贪局组成,强化办案机关的专门性和独立性,以预防、侦查和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打击职务犯罪。为了保障该侦查机构侦查职务犯罪的高度独立性,应实行职能直线式组织结构。例如,依照香港《廉政公署条例》第5条规定,除行政长官外,廉政专员不受任何其他人指示和管辖;廉政专员在任职廉政专员期间不得履行任何其他订名人员的职责。廉政公署具有独立性,在执行职务上是一个独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