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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职务犯罪专门侦查机构的设想

组建职务犯罪专门侦查机构的设想


Constitution of Special Investigatory Organization of Crimes by Taking Advantage of Duty


刘计划;高通


【摘要】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是人类社会的“毒瘤”,也是每个国家(地区)始终打击的对象。为了打击职务犯罪,有的国家(地区)规定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进行侦查,也有的国家(地区)组建了专门的侦查机构。从法治发达国家(地区)的经验出发,并根植于中国的具体国情,我国应组建专门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
【关键词】职务犯罪;廉政公署;专门的侦查机构
【全文】
  

  一、世界各国(地区)职务犯罪侦查的模式


  

  人类社会自从出现了政权,腐败就随之而生。存在腐败,必然就需要反腐败的机构。相对于普通刑事犯罪,职务犯罪往往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因为它腐蚀了社会的根基,使社会公众对政府丧失信心,损害社会的公正与稳定。所以,每个社会都要求对职务犯罪进行严厉打击。但是,职务犯罪往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与反侦查能力等特性,普通刑事犯罪侦查机构往往难以承担起职务犯罪的侦查责任。现代各国(地区)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地区)将职务犯罪侦查权交由检察机关负责,例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检察机关享有较大的侦查权,负责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也有的国家(地区)将职务犯罪侦查权交由独立的专门侦查机构来负责,例如英国的严重欺诈调查局、香港的廉政公署、新加坡的贿赂调查局等。根据检察机关是否享有职务犯罪侦查权,可以把世界各国(地区)的侦查模式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检察机关自行行使侦查权模式;另一类是检察机关之外的专门机构行使侦查权模式。


  

  (一)检察机关享有职务犯罪侦查权模式


  

  从当前世界各国(地区)的经验来看,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主要有如下三种模式:一是检察机关独立行使侦查权;二是检察机关领导侦查机关,共同行使侦查权;三是检察机关为主导,其他机关协助配合。


  

  1.检察机关独立侦查模式


  

  这一模式以日本为典型代表。在日本,对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主要由司法警察负责,但是在法律上,检察机关对任何犯罪都享有侦查权和侦查指挥权。《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检察官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侦查犯罪。检察事务官应当在检察官的指挥下进行侦查。”第193条规定:“检察官在管辖区域内,可以就侦查对司法警察职员作出必要的一般指示。”尽管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和警察机关都是犯罪的侦查机关并且检察官对司法警察享有一般指示、指挥的权力,但对于经济与公司犯罪案件、大规模偷税漏税犯罪案件、公务员贪污贿赂等“白领犯罪案件”和“职权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一般自行进行侦查,各高等检察厅和地方检察厅还成立了专门侦查贪污贿赂等案件的特别搜查机构。{1}


  

  2.检察机关领导侦查模式


  

  这一模式中检察机关对案件的侦查负有直接的领导和指挥责任,以德国为代表。在德国,由于检察机关具有“准司法机关”的性质,并且实行检警一体化的诉讼体制,因而检察机关或检察官对许多刑事案件都享有决定侦查的权力。《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60条规定:“(一)通过告发或者其他途径,检察院一旦了解到有犯罪行为嫌疑时,应当对事实情况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二)检察院不仅要侦查证明有罪的,而且还要侦查证明无罪的情况,并且负责提取有丧失之虞的证据。(三)检察院的侦查,也应当延伸到对确定法律对行为的处分具有重要性的情节。对此,它可以请求法院协助。”第161条规定:“为了前款所称目的,检察院可以要求所有的公共机关部门提供情况,并且要么自行,要么通过警察机构部门及官员进行任何种类的侦查。警察机构部门及官员负有接受检察院的请求、委托的义务。”从这些规定不难看出,德国的检察机关对侦查工作进行领导。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实际情况却是警察常常自主地将侦查程序进行到底,然后才向检察院移送侦查结果。而对于检察院来讲,如果没有足够的人员,它也根本不可能执行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模式”。{2}检察官只对告发的犯罪案件和重大复杂的案件,决定立案侦查,其他犯罪案件由警察决定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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