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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性质定位和职权完善

  

  为了更广泛地参与检察活动,进一步发挥司法警察的作用,几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积极探索,拓宽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的途径和方式。比较有代表性的有:


  

  1.广东省深圳市检察机关的探索


  

  (1)保护公诉人出庭安全


  

  近年来,公诉人在出庭过程中遭受围攻、谩骂、殴打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发生公诉人被报复杀害的案件。如何保护检察官履行职责的人身安全,是新形势下司法警察面临的紧迫问题,而《暂行条例》和《职务规则》对此并未规定。深圳市检察机关在率先作出有益的探索,形成司法警察保护公诉人出庭的制度。该院司法警察从两方面保护公诉人出庭:一是为公诉人进出法庭、庭审期间休息提供安全保障,消除隐患。法警支队积极与法院沟通协调,为出庭公诉人划定专门停车位,开辟公诉人进出法庭专用通道,为公诉人配备休息室。这样,基本实现公诉人与当事人及旁听群众分隔,保障公诉人出席法庭的安全。二是与公诉部门建立预警机制,派员护送公诉人出庭。公诉人结合案情及掌握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法警护送出庭的,由公诉人向法警支队预警并提出申请,法警支队根据预警情况派员护送公诉人出庭。


  

  (2)开通检察“警务110”


  

  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针对该院案件多,女干警多,执法环境复杂等特点,法警大队设立检察“警务110”。主要职责是处置涉及本院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突发和重大事件,维护本院办公场地和干警的安全。“警务110”报警系统每天24小时均有法警值班,并制定了严格的工作程序和处置办法。当干警在工作中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其他紧急情况下需要法警服务和保障时,可拔打报警系统求助。接到报警求助后,值班员按工作程序和处置办法,迅速下达处警指令。法警接到指令后迅速赶到现场处警。“警务110”开通至2006年底,该院法警大队先后接处警18次,为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3)协助检察官提审犯罪嫌疑人


  

  由于案多人少,办理提审手续占用时间长与办案干警人手少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法警大队制定了“司法警察协助刑检提审”的方案,在刑检提审过程中,将“提”与“审”有效分离,“提押”、“还押”交由司法警察来承办;同时,在提审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也交由司法警察来执行;检察官将时间和精力用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审理中,从而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司法警察参与提审前,刑检部门的检察官平时每天每人最多只能提审3—5名犯罪嫌疑人,司法警察参与提审后,每人每天可提审5—8名犯罪嫌疑人。


  

  (4)履行证人保护职责


  

  2004年8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全国率先推出了自侦案件“证人保护”工作制度,以规范化条文形式,系统明确地将证人保护责任、程序和措施等规定细化于日常侦查工作中,建立起初步的证人保护制度,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尚属首创。其中证人保护工作主要由司法警察完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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