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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性质定位和职权完善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性质定位和职权完善


The Essence Position and Functions Perfection of Judicila Police of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刘天响


【摘要】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检察官履行检察权的必要辅助力量,性质定位上具有司法性与行政性、辅助性与制约性、武装性与强制性等特点。由于立法不完善及理论研究滞后。司法警察职能存在弱化的趋势。借鉴域外司法警察职权设置及国内司法警察改革探索的有益经验,在制定及修改相关法律时,应围绕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将司法警察现有职能及权力提升到法律层面,同时赋予司法警察新的职权.这对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推动检察工作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司法警察;性质;职权
【全文】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开展各项检察活动的法定成员,在检察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欠缺立法依据及理论支撑,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的职能划分模糊,实践中出现检警不分、以检代警或以警代检的现象,司法警察工作不能适应形势的要求。因此,理论上有必要摆正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廓清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的职能划分,明确司法警察职能探索改革的方向,更好地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


  

  一、司法警察性质与职权的规定


  

  (一)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1.法律层面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司法警察。”这是人民检察院设置司法警察的法律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条第2款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该法明确了司法警察在性质上属于人民警察,但对司法警察的职权未作具体规定,只作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的原则性规定,其他法律也没有对司法警察的具体职权作出明确规定。


  

  2.司法解释层面


  

  由于法律对司法警察职权规定的缺失,为了发挥各级司法警察在保障检察官履行职责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明确司法警察的职权及履行职权的具体程序和方式等。《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对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职权、组织管理、警务保障作了详细的规定,是司法警察开展工作的主要依据。《暂行条例》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进一步明确司法警察的性质是参与检察活动的人民警察。《暂行条例》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司法警察的八项职责,《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职务规则》)进一步补充细化为九项职责。为了保障司法警察履行职责,《暂行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可以行使的五项权力:采取强制手段权、使用警械权、使用武器权、强行带离现场权、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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