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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视角下辩护权界说

刑事诉讼视角下辩护权界说


管宇


【摘要】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被指控人的辩护权是一项贯穿始终的诉讼权利,主要表现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和论证对被指控人有利的材料和理由,在实体上反驳指控,提出证明被指控人无罪、罪轻、应当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及在程序上主张被指控人所拥有的合法的诉讼权利,防止其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和不应有的侵犯。但是由于司法理念和制度的弊端使得我国现实层面的辩护权呈现出与应然状态的脱节与偏离,因此,立足现状,改革与完善我国的刑事辩护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辩护权;平等;二元化
【全文】
  

  刑事诉讼的进化历史也可以说是辩护权发展的历史 [1](P.432)。辩护权的有无、大小反映一国司法文明、民主的程度,也是衡量一国人权保障的基本标准。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被指控人的辩护权是一项贯穿始终的诉讼权利,主要表现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和论证对被指控人有利的材料和理由,在实体上反驳指控,提出证明被指控人无罪、罪轻、应当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及在程序上主张被指控人所拥有的合法的诉讼权利,防止其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和不应有的侵犯 [2](P.90)。现代意义上的刑事诉讼就是以控辩平等为基本理念构建刑事辩护权,用以对抗国家追诉权,保证公权力行使理性,从而维护被追诉人的权益。


  

  广义上的刑事辩护权包括被追诉人自行辩护权和律师刑事辩护权。


  

  被追诉人自行辩护权是被追诉人的一项人权,是被追诉人自行对抗追诉机关权力行使的自力救济的权利运作模式,它随刑事诉讼制度的产生而产生,是维护社会共同体生存的基本权利,对它的剥夺和不当限制,只会导致司法专横和野蛮,最终颠覆共同体赖以生存的基石。律师刑事辩护权是欧美国家民主革命后引入现代刑事诉讼,体现社会对追诉机关权力行使的关注,制约权力行使的无序,彰显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理念。辩护律师的参与为传统上由国家官员和个人组合的刑事诉讼格局带来了一股新的力量——独立的社会力量 [3](P.163)。律师辩护权的介入,实现了刑事辩护制度的光辉重生,被追诉人的权益从此有了保障,地位得到了根本改变,并带动了刑事诉讼民主趋势进一步加强,世界各国纷纷在宪法中对刑事辩护权加以规定,从而使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呈现出宪法化趋势,辩护权也由一项刑事诉讼法上的权利上升为一项宪法性权利 [4](P.285)。


  

  一、传统学说视野下的刑事辩护权


  

  国内外学者对辩护权的研究耳熟能详者甚多,但理论研究大多局限于如何加强辩护职能的问题,而对辩护权的生成和性质进行的系统研究寥寥。我国大陆地区相关研究的主流思想认为刑事辩护权是一种消极的防御权,是针对国家追诉机关追诉行为而产生的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权利。有些学者认为,辩护权是人类反抗压迫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近代西方的自然法思想和社会契约理论,人人享有某些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如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等,这些最基本的人权在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中都应当得到尊重和体现,辩护权正是反抗压迫权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延伸和彰显。实际上,从更为根本的意义上讲,反抗压迫权包括辩护权存在的合法性都植根于人性中的趋利避害本能,因为当一个人受到压迫和侵害时,基于本能,他会采用一切可能的手段予以抵抗 [4](P.277-278)。对此,笔者不能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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