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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

  

  此外,在构建被害人救助制度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被害人的界定。置于救助制度这一框架下评价时,这一概念应当包括被害人本人及其被抚养人。广义的讲,应当包括见义勇为者。对于被害人本人及其被抚养人应当纳入其中毋庸置疑,见义勇为者,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的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侵害时,亦应包括于内。


  

  第二,救助机构的设立。关于救助机构的设置,笔者建议应将资金管理经营机构与救助决定机关分别设立,二者可相互制约,亦责任明确。其中可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经营机构,而将救助决定机关授权于一司法机关即可,如此既可保证救助资金的保值增值,也可由熟识法律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对被害人进行及时的救助,并节省人力、物力。


  

  第三,救助资金的来源。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资金的问题可谓最为实际的问题,是这一制度建立的经济基础。目前,总体上我国的财政收入情况良好,应当将财政拨款作为主要来源之一。此外,对犯罪人判处罚金刑的收入,犯罪人监狱服刑期间的部分劳动收入以及社会捐助资金等都可统一纳入救助资金进行专项管理。


  

  总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建,乃为实现“既保护犯罪人权益、又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均衡司法、和谐司法的立法基础,是促进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和谐视野下的多赢之举,但是刑事司法的改革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步得到更新和完善的,因而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绝非一蹴而就,必须结合它所生长的土壤,不断臻于完善,意即龙宗智先生而言的,“中国的司法改革总体上只能放在社会大系统内,采取司法内外互动的方法,因而只能是条件论的、渐进性的、改良的。”[15]


【作者简介】
陶松,单位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赵云,单位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注释】

 


【参考文献】[1][台]林钰雄著:《刑事诉讼法》(上册总论编),第37-39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详细内容参见《中澳刑事被害人保护问题研讨会综述——比较视野下的刑事被害人保护》,http://www.yfzs.gov.cn/gb/info/xsll/yjdtyzs/2008-06/23/1407096759.html;《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立法(无锡)研讨会》,http://live.jcrb.com/html/2008/227.htm。
[3]同[1],第10页。
[4][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98页。
[5]以上数据分别来源于《公安研究》(2002—2006年)公布的统计结果。
[6]劳东燕:“事实与规范之间——从被害人视角对刑事实体法体系的反思”,《中外法学》2006年第3期,第301页。
[7]陈兴良著:《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
[8][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
[9]夏立安、冯新林:“论我国刑事司法理念与制度的发展——一种整合法律观下的解读”,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第87页。
[10][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1页。
[11]同上,第277页。
[12]同上,第278页。
[13]劳东燕:“被害人视角与刑法理论的重构”,《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第128页。
[14]孙长春,陈淑智:“法哲学视野下的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第54页。
[15]龙宗智:“论司法改革中的相对合理主义”,《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2期,第1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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